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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离婚房产归女儿 父亲反悔拒绝过户
法院:父亲无权以身体状况不佳为由单方面主张撤销赠与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法律条款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有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将房产赠与子女,这种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日前,长宁区法院对一起房产赠与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吴先生与刘女士于1995年6月登记结婚,2003年两人的女儿晶晶降生。但是女儿的到来,并未让两人的婚姻之路走下去。2011年,两人因为感情不和,最终选择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处房产共同赠与当时年仅8岁的晶晶,并在晶晶18岁生日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可是等到2021年,晶晶年满18周岁时,想将这套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时,却遇上了波折。母亲刘女士同意过户,但父亲吴先生却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不愿配合将房屋过户给晶晶。无奈之下,晶晶只得将父母告上了法院。晶晶认为,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涉讼房屋赠与给她,他们应当按约履行过户义务。
对此,父亲吴先生表示,2019年他发生了心梗,经诊断为严重心衰,每天需要依靠药物维持。因此,吴先生希望留下涉讼房屋看病养老使用,故不同意女儿的诉请,要求取消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书是两人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而达成的协议。
在双方自愿签署该协议书并解除婚姻关系,且协议书的其他约定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吴先生无权单独变更协议书中关于财产所作约定,故双方离婚时约定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各自的产权份额赠与双方之女即本案原告晶晶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吴先生无权以身体状况不佳为由单方面主张撤销。晶晶要求父母将涉讼房屋过户登记至她名下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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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9 1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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