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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宏大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 乐
“法院应当提供明确统一的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健全担保交易秩序。”
近日,我走进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着重了解了人民法院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感受到法院在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民商事审判质效、探索多元解纷新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实践,也引发了我更多的思考。
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常见商事行为,但在实际中,一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管,凭借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控制力或利用其职权,未经合法合规的公司决议遂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有的甚至是通过提供关联担保的形式转移公司资产以谋私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现有法律规定在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上,虽然已经明确采用越权代表的路径来解释适用公司担保的程序性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善意”或“恶意”的判断标准、越权担保法律后果承担等问题仍是争议不断。对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是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明确合理审查的概念,也就是进一步明确相对人需审查的内容及审查标准。
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明确若公司章程中无担保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以便指引各方进行交易。
三、建议构建综合立法、司法框架,以厘清越权行为效果归属与合同效力的区别。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明确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在实践中赔偿责任认定却普遍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
(本报记者 陶 琛 本报通讯员 刘 倩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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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7 0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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