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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7旬老人在护理院摔伤骨折
家属索赔获法院支持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7旬老人被家属安置在护理院中,却意外从轮椅上摔落造成骨折。家属认为老人的受伤是因护理院没有切实履行护理服务义务所致,对老人损失负有赔偿义务,据此将护理院告上法庭。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老人对自己跌倒的后果应自负主要责任,护理院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判决护理院赔偿10万余元。
家属:
护理院没有履行护理服务义务
徐老伯与被告护理院于2019年11月9日签订《上海金城护理院护理病房住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徐老伯提供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服务,护理院照顾徐老伯的起居,为徐老伯提供24小时的护工服务。
2020年12月8日,徐老伯在住院期间,从轮椅上摔倒受伤。当日,护理院通知徐老伯家属,并协助对徐老伯伤情进行检查,诊断显示徐老伯右股骨颈骨折、右胫骨骨折。
徐老伯的家属认为,徐老伯身体因此遭受痛苦,精神也备受折磨。原、被告之间形成护理服务法律关系,被告护理院对徐老伯具有护理义务。徐老伯在入住护理院时,护理院对老人也进行了身体检查和风险评估,护理院清楚老人的身体状况,应据此对老人进行相应的护理安排。
据徐老伯描述,本案事发时,护理院将自己安置在轮椅上,轮椅可以自由移动,自己有坠落风险,护理院应安排护工在自己身边看护,护工如需暂时离开,也应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使用束缚带将自己固定。
徐老伯家属认为,现老人从轮椅上跌倒受伤,系被告没有切实履行护理服务义务所致,被告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对徐老伯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护理院:
老人不听劝阻应自行担责
对此,护理院辩称,对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原告徐老伯从轮椅上摔倒受伤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据护理院自述,本案事发时,徐老伯坐在轮椅上,放在其轮椅靠背处的手机响了,徐老伯准备去拿,护工听到了让徐老伯等待护工来帮忙取,结果老人在转身的时候扭到腰摔倒在地。
护理院表示,徐老伯摔倒之前,护工对其采取了约束措施,但在摔倒时约束措施滑脱了。事发在徐老伯正常的生活环境,其取物不方便时,是需要对护工进行求助的,但他非但没有求助,且不听劝阻,应由其自行承担受伤后果。另外,原告徐老伯入院时选择的是一对四护理方式,非一对一24小时护理服务,对被告护理义务不能苛责。且原告本身右侧身体偏瘫,本次受伤对原告身体功能影响不大,参与度较低。
法院:
老人自负主责 护理院担次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护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住院,被告对原告具有照护义务。但原告主张其受伤系被告侵权行为所致,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原、被告对于原告徐老伯从轮椅上跌倒受伤均没有异议,对跌倒过程和原因存在分歧。原告虽不认可被告主张的原告不听劝阻自行取手机时扭腰摔倒,但根据原告选择的陪护人员对比、原告身体状况等,原告对自己身体状况有了解,对自己身体也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在本案无证据显示有其他外力情形介入的情况下,原告从轮椅上跌倒应与其自行活动有关。原告入院时,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相关风险及后果予以告知,原告活动不便可需求护工帮助。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对自己跌倒的后果应自负主要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该案事发时,原告有脑出血等病史,遗留右肢偏瘫等后遗症,身体功能受限,跌倒风险高于常人,虽原、被告对于原告跌倒风险程度意见不一,但均认可原告存在相应的风险。根据被告陈述的原告摔倒时,护工不在场以及轮椅上的约束措施滑脱了,不能认定被告采取了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原告摔倒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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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7 1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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