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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太原日报 01-选址要求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2.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3.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座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4.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5.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02-规范设置吸烟区
鼓励扩大禁烟范围至室外区域。如不能实现室外全面禁止吸烟,可在室外设置吸烟区。
室外吸烟区设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非封闭的空间,有利空气流通。如有顶棚,四周遮挡的面积应≤50%;
2.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设置明显的吸烟标识而不是禁烟标识;
4.有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提示;
5.有烟灰缸及烟头集中收集设置(垃圾桶、烟灰缸);
6.有可以吸烟范围的区划设置。推荐使用黄实线划定,单个面积应≤6平方米;
7.除灭烟装置、烟灰或烟头收集装置以外,吸烟区内不应设置其他吸烟相关用具,不奢华;
8.有戒烟服务信息;
9.与非吸烟区(即建筑物)隔离,至少间隔6米;
10.远离人员密集区城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11.单位或场所入口、室内、室外等区域有明显的吸烟区引导标识;
12.数量和密度根据场所内人员数量以及建筑物布局情况严格控制。
03-维护要求
由所在单位、场所负责辖区内室外吸烟区的日常清洁、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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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4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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