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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周到上海网上海爷叔老王(化名)外出旅行时不幸摔伤,和旅行社协商后获得了一笔医疗赔偿。不过老王参团时,旅行社还为他投了一份保险,老王觉得,既然如此,他应当还能从保险公司处再拿到一笔医疗费用补偿,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黄浦法院。
同一保险事故,能否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分别支付保险金?为什么有的保险可以重复理赔,获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保险金,而有的保险以实际发生为限呢?
拿赔偿后还想拿医疗费用补偿被驳回
老王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旅行团。旅行社为其投保了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伤残赔偿金、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4万元)。老王在境外旅游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并自付了医疗费6万元。
事后,老王与旅行社和解,由旅行社一次性赔偿25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6万元。同时,老王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仅赔付了伤残赔偿金。老王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补偿4万元。
审理中查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同时注明适用补偿原则。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医疗费用能否重复获赔。老王已经从第三方旅行社处得到了全额赔偿,故该笔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据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要分清保险金的给付性质
Q:同一份商业保险项下,因同一次保险事故,为什么有的项目赔、有的项目不赔?
A: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保险合同可分为费用补偿型和定额给付型。
定额给付型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后仍可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人应重复给付。
费用补偿型保险则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超额利益。
Q:该如何判断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哪一类呢?
A:保险法把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属于定额给付型保险,但存在例外,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而定。
在老王的案子里,案涉保险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项目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从保障项目名称及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约定可知其性质为费用补偿型,而非定额给付型。
这样一来,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遭受的损失。老王的医疗费损失已经从旅行社那里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也就不再对该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保险保障项目还包括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就属于定额给付型,因此本案诉讼前,保险人已经按照约定作出了赔付,是符合合同约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金燕 许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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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3 18: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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