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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10日讯 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人伤害,交强险赔不赔?通过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豆某系混凝土泵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聂某系其雇佣的司机。该泵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
2021年10月,聂某驾驶涉案泵车在工地浇灌混凝土时,因该车辆的泵车管发生摆动,致使正在上部施工的秦某发生高空坠落并受伤,随后住院治疗。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秦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混凝土泵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车辆保险单载明机动车使用性质为“特种车”。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是工地作业,并非用于交通运输或通行,除在通行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更多事故发生在发挥特种功能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于特种车辆均予以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合同并未明确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且特种车辆交强险的保费金额往往高于普通机动车交强险保费额,如将特种车辆的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通行,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对履行法定义务的投保人并不公平,也使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综合特种车的使用性质,不论特种车辆是处于行驶状态还是作业状态,只要是车辆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事故,都应当认定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对于秦某在本次事故的损失,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该案是因特种车辆作业致人伤害主张车辆交强险赔付的典型案例。特种车辆除在道路运行之外,主要在工地进行特种作业,事故大多也是发生在其发挥特种功能的过程中。特种车辆作为机动车中的一个种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不仅是为了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分散投保人风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故,特种车辆作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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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0 1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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