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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四川频道
在职场中调岗是常有的事,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应服从安排,但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任意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面对此情形,该怎么办?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小李是某公司的车间主任,某天公司在未与小李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免除小李职务并将岗位调整为车间车工。此次调岗,调整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更降低了薪酬待遇,小李得知后当即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小李未到新的岗位工作,公司也未再安排原岗工作,按车间车工计发工资。小李提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最重要的前提是不能胜任工作,而且应该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在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小李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证据,组织公司工作人员开展民主测评,以此证明小李不能胜任。但是,民主测评仅仅是单方主观的证人证言,仍然必须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公司的调岗行为的事实依据与充分合理性均不足,且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合法。最终判决小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小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但应符合劳动合同和法律的规定且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劳动者在遇到不合理调岗时,若用人单位通知限期到岗,应当拒绝,并且要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不以旷工的方式对抗用人单位,及时收集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比如调岗通知书以及劳动者拒绝调岗的信息等。根据《就业促进法》,只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确系不能胜任岗位,用人单位才可以调岗。(肖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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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1-15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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