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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小李于2020年3月18日进入本市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助理一职,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17日,是其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的最后一天。当天下午,人事经理告知小李,经公司研究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请他尽快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会在他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李感到十分突然,他立即向人事经理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公司如果不愿意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应该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他本人,以便他去寻找新的工作单位。同时,小李主张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续约事宜的,应向其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人事经理向小李解释,公司也是近日才研究决定不再聘用,且本市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续签,因此公司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就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约是否应当提前通知的问题对簿公堂。经本市裁审机构的“一裁二审”,均未支持小李所主张的因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续约事宜而赔偿一个月的工资诉求。我们应当如何来看待这个实务操作问题呢?笔者借本文来介绍一下相关的规定。
一、不续约是否提前告知,应依法依规合理操作。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提前向劳动者进行告知,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相关规定,而在各地的立法上,却不尽相同。有些地方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前通知。例如,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也有一些地方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例如本市。
二、续约与否的提前通知义务,亦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除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以外,劳动者也可就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在本人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在其所属的工会组织与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从实务操作的角度,一般可以约定如下内容:一是约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二是约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劳动者;三是约定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就本文前述案例来看,本市尚未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提前向劳动者进行告知作出明文规定,劳动者也未与用人单位约定这种情况下的提前通知要求,故本市用人单位提前1天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约的决定,未违反本市相关规定。但值得一提的是,本市用人单位在具体操作上还是应当尽量“合理化”,给予劳动者合理的提前通知时间,实践中不宜采取“最后一刻”才通知的做法。到期不再续约,用人单位不仅要合法合规,也要尽量合情合理。 文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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