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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2023年12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于某某以病情严重为由,长期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检察人员通过调阅社区矫正档案,了解到于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患病,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7年4月被暂予监外执行,通过走访,还了解到于某某在司法所管辖范围之外独自租房居住,且被判处的罚金和责令退赔等款项仍未执行,说明其有自理能力、病情尚没有生命危险,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但不履行法院判决。发现问题后,检察人员一方面前往医院,调取于某某历次住院记录和医学影像照片;另一方面又咨询医疗专家,了解肺结核并非不可治愈,由此,检察人员研判于某某有病情实际已经好转,但为逃避处罚故意夸大疾病严重性的可能,随即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某某的病情组织复查。2024年4月,医疗机构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也出具《技术性审查意见书》,均认定于某某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结合上述材料认为,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符合收监执行情形,遂向司法行政机关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提请对于某某收监执行。2024年5月10日,于某某被收监执行。
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能动履职中,摆脱以往事后监督的陈旧观念束缚,树牢主动监督、靠前监督、全流程监督的意识,主动融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敢于亮剑监督,同时,扎实开展实质化监督,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审查,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联合审查。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最好的司法为民。”2023年以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先后制发检察意见书四份;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2人、提请收监执行2人,全力守好打击刑事犯罪的“最后一公里”,维护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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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7 1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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