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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后到其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接受社区矫正。2023年8月,浑南区司法局以陈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为由,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经充分调查核实,了解到陈某于2020年11月开始,为方便生活与妻子一直租住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小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强制要求其返回沈阳接受社区矫正监管,不仅会使陈某夫妇二人两地分居,而且会造成陈某失去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等困境,难免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且陈某已向有关部门提出执行地变更申请,如仍对陈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无法体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无法彰显司法为民的根本遵循,更无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此,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变更社区矫正机关、重新确定执行期限的意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予以全部采纳。同时,大连市沙河口区司法局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同意接收陈某进行社区矫正,陈某也激动地表达了希望尽快回归社会的意愿。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人民性的根本属性,突破事后监督的固有思维,提高靠前监督的自觉性,不断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依法办案和人性化监督方式,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服务,促进治罪与治理并重,在理法两得、情法兼顾中彰显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守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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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7 1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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