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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法律合同的规则挑战与司法应对(下)

类别:科技 发布时间:2022-12-29 09:52: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三、智能法律合同的解释

当事人因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时,法院往往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包括涉案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条款的含义等。本文上篇已专门讨论智能法律合同成立问题,下篇所讨论的合同解释主要指争议条款的解释,具体来说就是法院决定争议条款用语的含义及其法律效果的过程,解释对象可以是口头条款或书面条款,也可以是默示条款或明示条款。鉴于智能法律合同的特点,下文中合同解释规则仅涉及法院确定当事人所订立书面协议中明示条款用语含义的过程。

合同解释规则是法院为解释自然语言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出来的。如果智能法律合同全部采用自然语言形式,代码仅作为执行合同的技术工具,自然语言合同则是法院的解释对象,这种情况不会产生新的法律问题。智能法律合同条款由代码界定形成代码化条款,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用语含义的模糊性,并通过严密的逻辑结构得以呈现。问题就是,法院是否可以将传统合同解释规则适用于代码化条款,以及如何将传统合同解释规则适用于代码化条款。

1.代码化条款的解释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应采取客观标准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并结合合同性质和目的、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也就是说,法院并不依据当事人对争议条款的理解来确定争议条款用语的含义,而是审查合理第三人如何理解争议条款,并假定该合理第三人具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相关背景知识。

对于传统合同来说,合理第三人能够理解合同争议条款,并具备解释合同争议条款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对于智能法律合同来说,该合理第三人也应能够理解当事人争议的代码化条款,并具备解释代码化条款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因此,对于代码化条款的解释标准来说,传统合同的解释标准中合理第三人应调整为能够理解涉案代码化条款并具备编码知识的专业编程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专业编程人员可以协助法院翻译代码化条款,这就像专业翻译人员将外文合同翻译成法官能够理解的本国语言一样。实践中,法官大都不熟悉计算机代码的执行方式和编排方式,并不能像理解翻译后的外文合同那样来理解代码化条款。专业编程人员不仅需要向法官解释代码化条款中某个具体文字组合的含义,还需要就代码化条款的执行任务、执行过程及执行效果提供推理性观点。由此可见,代码化条款的解释标准需要在传统合同解释标准基础上作出适当的细微调整,并且这种调整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2.解释代码化条款的证据材料。智能法律合同,无论是用作合同执行工具,还是界定合同义务条款,其表现形式都是计算机程序,因此智能法律合同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最终成果是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源代码)和目标程序(目标代码)。同时,在开发过程中会产生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这就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文档。智能法律合同本身是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最终成果,智能法律合同形成过程产生的一些文件资料可以视为软件开发文档。

书面合同的解释是一个事实与法律相互交织的混合问题,合同文本是可以用作解释书面合同的首要证据材料。如果仅利用合同文本无法完成争议条款的解释,法院就需要引入合同文本以外的一些证据材料。因此,用于合同解释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有关材料。同样,用于解释智能法律合同的证据材料也应包括智能法律合同文本以及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有关材料,例如开发文档等。

第一,源程序中的自然语言说明可以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源程序中的自然语言说明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能是详细介绍代码如何操作的说明,也可能只是一个目的声明。源程序中的说明语句是最常见的自然语言说明,可以用于定义变量、声明函数原型等。源程序中的自然语言说明可以辅助理解代码化条款。问题是,法院解释代码化条款时,如何对待源程序中的自然语言说明,这取决于自然语言说明的性质以及是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如果自然语言说明属于合同组成部分,自然可以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如果自然语言说明不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可以认为属于缔约背景,仍然可以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语言说明虽然可以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但不能将合同条款用语本来不具有的含义扩张解释到合同用语上。为了确保源程序中的自然语言说明可以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建议当事人明确源程序中的自然语言说明属于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源程序中的解释语句可以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如果源程序中的解释语句属于合同组成部分,这样的解释语句可以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如果源程序中的解释语句不属于合同组成部分,解释语句仍然可以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解释语句能够解释指令语句所执行的任务,据此可以类推等同于传统合同的首部。对于传统合同来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解释某特定条款时,合同首部通常应予以考虑,但不得替代合同中含义明确的用语,也不能因考虑合同首部而产生新的模糊,即如果不考虑合同首部,则不会产生这样的模糊。为了确保源程序中的解释语句可以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建议当事人明确源程序中的解释语句属于合同组成部分。

第三,业务过程文件可以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当事人往往会事先准备业务过程文件,详细列明交易条款,然后安排编程人员将这些条款“翻译”成计算机源代码,最终形成智能法律合同。业务过程文件是否可以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务过程文件是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如果确实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业务过程文件可以视为智能法律合同的在先协议。根据传统合同的解释规则,在先协议可以作为解释在后协议的证据材料。当然,作为在先协议的业务过程文件最终能否解释作为在后协议的智能法律合同,最终还要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

第四,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磋商材料不能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磋商材料,通常无助于合同解释,因为当事人在磋商过程中所做所说并不能反映他们订立合同时的最终意思表示。因此,将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磋商材料用于解释争议合同条款,往往无法实现预期效果。将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磋商材料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涉及法律变革,尤其是合同法的变革。在其他多种自然语言材料可以用于解释代码化条款的情况下,专门为智能法律合同创制这样一条新规则,目前尚不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四、智能法律合同的救济

民法典为合同整个生命周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规定了可以适用的各种法律救济方式。对于智能法律合同来说,当事人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救济,法院应支持当事人的哪些法律救济以及如何实现相应的法律救济,需要进行分析和讨论。

1.纠正错误代码化条款。如果代码执行过程发生错误导致未能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预期效果,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修改相应的代码化条款而提供法律救济,这就是纠正错误代码化条款的救济方式。法院提供纠正代码化条款救济方式可能会面临如何实现的现实困难。部署在DLT系统中的代码化条款具有不可篡改性,当事人无法直接修改错误的代码化条款。法院对此可以采取变通方法,首先查明需要纠正的代码化条款,然后要求当事人就修改后的代码化条款达成一致,最后将修改后的代码化条款重新部署到DLT系统中。法院提供纠正代码化条款救济方式可能还会面临另一个现实困难,即当事人在代码执行完毕后才发现代码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无法再适用纠正错误代码化条款救济方式,但是代码执行完毕的事实可以为适用其他救济方式提供依据。

由此可见,纠正错误代码化条款救济方式可以适用于代码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如果当事人请求直接反向回转代码执行效果的,纠正错误代码化条款则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此外,纠正错误代码化条款的实际难度,取决于涉案智能法律合同平台的技术构造和技术规范,建议DLT系统内置纠正错误代码化条款功能。

2.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恢复原状救济。在传统合同情形下,当事人发现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可以及时终止履行合同。在智能法律合同情形下,部分或全部的合同条款由代码自动执行,当事人即使发现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也没有能力终止代码执行。在智能法律合同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适用恢复原状救济方式一般不会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同时,恢复原状也是不当得利的救济方式,合同无效的事实可以为当事人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提供事实依据。法院确认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获得的利益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将各自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对方,如此即可实现恢复原状的法律救济。

如果智能法律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由代码自动执行,如何在DLT系统中实现恢复原状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智能法律合同在DLT系统中自动执行,执行情况被记录在系统中并且不可篡改,因此执行完毕的交易不可能原渠道如实地进行反向回转。对于这种情形,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进行相同但反向的第二次交易。第一次交易情况依然记录在DLT系统中,但其交易结果由第二次交易实现反向回转。这种处理方式虽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恢复原状,但其实际效果与法律所规定的恢复原状并无不同,而且这种方式可以适用于大多数案件。

3.违约的法律救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违约情形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当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智能法律合同的内容及其执行过程对DLT系统的所有节点均是透明可见的,通过用户界面能够观察、记录、验证合同的执行状态,合同义务是否已经执行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但判断智能法律合同是否存在违约及其违约救济却是一个挑战。

第一,自然语言合同由代码执行情形下的违约救济。在代码只是自然语言合同的自动化执行工具的情况下,如果代码在既定的时间及条件下未能执行合同义务的,则合同义务人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适用违约损失赔偿的救济方式并不会产生困难。由代码自动执行的自然语言合同,守约方可以因对方违约而终止自然语言合同。然而,现实困难就是选择终止执行自然语言法律合同的当事人未必拥有终止代码执行的能力,特别是对于代码部署在不可篡改的DLT系统中的情形。为此,建议智能法律合同内置附条件的终止机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自动启动终止机制,从而终止代码的自动执行。这样,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选择终止自然语言合同时,DLT系统中内置的终止机制也可以终止代码自动执行。

第二,合同义务由代码界定情形下的违约救济。在合同义务由代码界定并由代码自动执行的情况下,判断这类智能法律合同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法院应首先确定争议代码化条款的含义,也即前文所说的合同解释。法院一旦确定了争议代码化条款的含义,就可以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代码化条款的事实,如果违约成立,则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解释代码化条款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因此合同义务由代码界定并由代码自动执行情形下的违约认定及其法律救济,其困难主要在于如何解释代码化条款,上文已经对此问题作出专门分析和探讨。

总体来说,民法典能够保障和支持智能法律合同的应用,现有法律规则也能够适用于智能法律合同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即使一些新型智能法律合同会产生新的应用场景或者导致新的法律问题,民法典仍然能够提供比较充分的制度规则供给。同时,将民法典现有制度规则适用于智能法律合同所产生的困难,并不是智能法律合同所独有的,对于传统合同来说也同样存在这些困难。司法裁判具有灵活性和裁量性,这决定了诉讼可能是解决智能法律合同相关问题比较理想的平台。因此,司法可以应对智能法律合同所带来的规则挑战,目前尚无必要就此进行民法典的立法改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民法典能够为智能法律合同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规则支撑,可以促进智能法律合同的新场景应用和新技术发展,但针对传统合同所形成的一些裁判规则需要作出一些相应的调整。同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功能,为智能法律合同的商业应用,及时提供清晰的、可预期的裁判规则。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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