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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路上发生口角,一名驾车人追赶拦截他人车辆时发生碰撞,造成15万余元财产损失,而保险公司拒绝对这起事故进行赔付,由此引发一场官司。6月1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明确对故意追赶截停他人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路上发生口角,拦截他人车辆造成15万元损失
2022年5月的一天,马某在驾驶车辆时遇同向行驶的邵某违规变道,两人发生口角。马某报警后,接警人员让其记住对方车牌号等候处理,马某要求邵某一同前去处理,但邵某不予理睬并继续驾车前行。马某一怒之下,在公共道路上上演了一出“汽车追逐战”。
当邵某在路口调头时,马某欲驾车挡在邵某车前,因操作不当、路面湿滑等原因,马某所驾车右前部与邵某所驾车左前部碰撞,导致两车损坏,共造成财产损失15万余元。经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其所驾驶车辆为南通某公司所有。
该公司要求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22年6月,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其中载明,当事人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城市道路上追逐、拦截的危险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且根据保险条款责任第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保险除外责任,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被拒赔后,该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财产损失保险理赔款15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双方均确认马某与邵某当天在发生纠纷时,虽然邵某忽然违规变道,但两车并未发生碰撞。
崇川法院一审认为,马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在下班高峰期且雨天路滑、变更车道和追赶截停所蕴藏的潜在事故风险应有明确的预知。根据事故当时两车的行车轨迹及双方的相对车速和路面的湿滑路况,马某应当明知其拦截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发生两车碰撞的结果,但主观上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据此,崇川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所涉保险合同条款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对机动车损失保险约定的责任范围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责任范围为意外事故。
因此,认定涉案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事故,是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该保险条款对意外事故的释义为“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结合该案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马某陈述,其作为车辆驾驶人,在车流、人流较多的下班高峰以及雨天路滑状况下,一路追赶拦停他人车辆,其应当预见到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其仍将保险标的物即车辆置于可预见的且不必要的危险状态下,造成事故的原因与马某的追赶拦停行为直接相关,故涉案交通事故并非“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就此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不仅损失自己承担,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本案中,马某在车辆未发生碰撞的情形下,因双方口角纠纷而心生不满,随即在公共道路上追赶拦停他人车辆并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其行为具有相应的违法性和危险性,违反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陶新琴表示,若对其行为给予保险保障,既有违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驾驶需冷静,莫开斗气车。凡事须依法而行,切勿以暴制暴,莫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陶新琴提醒,恶意别车、追逐竞驶均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不仅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由此造成的损失亦需由自己承担,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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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4 21: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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