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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将案涉土地出租给李某,租赁期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每年租金12.5万元,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合同签订后,李某在租赁场地挂牌开办驾校,已交纳2018年至2021年的租金。但在支付2022年的5万元租金后,李某不再经营驾校并电话告知徐某的嫂子刘某解除合同,后于2022年5月初搬离,但租赁场地中仍留有多辆教练车和办公家具未清理。此后,李某也未再支付房租。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共计20万元及利息;被告则提出反诉,请求确认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徐某返还(不当得利)租金。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李某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不当得利)租金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双方已产生不信任,租赁关系难以继续维持,案涉租赁合同陷入僵局,如果不解除合同,不仅会使双方利益受损,而且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故确定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10日起解除。案涉租赁合同虽然解除,但李某系违约方,其违约责任并不免除。法院遂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租金6.2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长期性的租赁合同中,极易发生一方由于各种原因不想继续租赁,另一方却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此时双方陷入“合同僵局”。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宋国强认为,本案按照《民法典》及《九民纪要》有关规定,旨在有效解决合同当事人是否继续履行、是否解除合同僵持不下且通常伴随资源浪费的局面。本案原、被告已经失去合作的信任基础,租赁场地长期空置显然会造成资源浪费,原、被告陷入“合同僵局”。因此,面临此种情况,法院依职权判定双方合同解除,通过司法裁判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时止损,有利于使双方当事人从困局中抽离,加快交易流转和资源利用,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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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1 08: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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