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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制度的构架核心,是权力制衡思想,统治者们通过对监察官员赋予特权来对朝廷官吏进行有效监督,通过落实制定的各种监察类法律,以“严刑峻法”的管理模式来强化官员的政治作风。
唐朝作为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期和强化期,形成了从制度架构到官吏选任,比较全面完备的的监督体系,从建立监察权的制度设计目的上来看,是为了保证在监察机构在审慎用权、约束权力的基础之上使监督效能最大化,在保障监察部门独立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那么,唐朝的御史台制度,又是在怎样的时代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呢?
民本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本从政价值理念,《五子之歌》中记录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一说是民本思想的第一次觉醒,后续又陆续有“敬德保民”、“以德配天”之论的提出,这里阐述的“德”是有着综合意味的词语,指敬天、敬宗、保民三个方面,其中首要是保护基层民众利益。
因为民众的意志,往往彰显了统治者的治国效果,是政策实施的主要依据。
而治吏作为维护政权的重要手段,更要依靠“民本”来实现,“民本治吏"治国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政治影响巨大,不同时期以及不同学派的人物所阐述的民本论是不尽然相同的。
但大体来看,主要涉及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肯定民众在治吏上的根本地位和决定作用,二要求统治者在治吏手段中以服务民众为根本目的,三反对君主专制追求民众的政治权利。
从唐朝治吏的迫切性来看,唐朝初年在京官员仅有640人,而至玄宗时期已有2620人,外官人数更是高达16185人,官吏数量的大幅度跃升,使统治者不得不对官吏严加管理,以免官吏对百姓进行盘剥,进而影响政权的稳定。
在我国古代君权社会中,许多统治者都把儒法两家的思想作为治国理念的理论之源,儒家“以民为本”和法家“治吏”思想一直在统治阶级根深蒂固,对历代统治者的治国策略的制定有着深刻的影响。
唐朝的统治者也不例外,受儒法两家思想的影响,在中央集权制度上确立的官僚体系也有着鲜明的“民本治吏”特色,随着唐朝历代统治者对治国理论的日益完善,“民本治吏”这一政治思想便与传统政治逻辑实现了高度融合。
大业之末,长吏多赃污,“民本治吏”治国思想的内核就是“吏知民心则明,明则政事平矣”即国家政权能否平稳运行的根本在于人民,要先养民、后为政,“民本”观念是唐朝统治者所提倡的为官从政价值理念,而厉行吏治则是能否实现养民安民的根本保证,是廉政工作的重要基石。
唐朝御史监察制度建立的现实基础,正是统治者在“民本治吏”思想广泛传播的基础上,在政治实践中不断强化这种思想,反对官僚集团对百姓的欺压,将御史监察作为专制体制“治吏”的重要手段,严防利益阶层的产生,危害中央集权。
唐朝统治者是在总结前朝覆灭的历史经验上,进一步强调加强集团的统冶需要以史为鉴、严惩贪吏,加之对前朝律法上精髓的汲取,唐朝中期,阶级矛盾大为缓和、治理效能大幅提高,为唐朝后期的统治者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坚实的社会基础。
“轻徭薄赋”原则实质还是“以民为本”思想在税制上的延伸,这一原则大大促进了经济发展,为“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爱惜民力,主张以“轻徭薄赋”的方式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其实质还是为了休养生息,集中精力恢复生产、发展经济。
在税制上依照“取人不怨”和“民急而税”的原则,取人不怨,是指政府不应单纯依靠加征税收来达到增加财政、平衡收入的目的,而是应该通过调控物资数量和物价水平等经济手段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因民所急而税,是指选择人们日常生活所急需的商品课税,如盐铁酒这些税源充足且稳定可靠的商品,可以起到广征薄敛的效果。
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施行“轻徭薄赋”政策是国家进入到正常形态的正确选择,也是唐朝历代统治者顺应历史的必然选择。
“文景之治”的历史经验在前,唐朝遵循“轻徭薄赋"原则,从均田制到府兵制,从租庸调制到籍帐制度,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控制。
据史料所记载,开元、天宝之际是唐朝百姓富足生活顶峰,经济发达且物价稳定,贞观四年米价一斗仅为三钱,对比安史之乱后代宗年间米价每斗千元以上,税制破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当然这也与唐朝后期各方藩镇割据,田赋与户籍败坏,中央逐渐失去了对地方税收的财政控制权有关。
各大节度使为了维持战争成本,只能层出不穷的各种杂税来横征暴敛、盘剥百姓,田亩赋额较重地方的百姓流亡至税额较低的地方,藩镇作乱之际“三年一定户”的制度虽然史焉不详但实际恐是难以实施的,加之地方的豪粮赋户私改簿籍,使失去土地的百姓流离失所,沦为逃户进而成为流民。
这些流民往往成为了农民起义的重要力量,后期宦官专权,内忧外患使唐朝的政治统治陷入黑暗,中央政权已经名存实亡,唐朝的监察制度沦为权力斗争的政治工具。
虽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统治者与官员之间有着等级森严的礼制规制,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仍然是一种“合作”关系,统治者通过控制官僚集团来实现对国家的有效治理,是封建制度下的最高领袖。
但是,统治者显然是不能事事躬亲的,臣下分职就必然会产生“臣中之君”作为臣下的代表来处理相关事宜。
这样虽然提高了行政系统的运作效率,让统治者从繁重的政务工作中得到一定的解放,但权力的下放必然会产生擅权的可能性,因此正确的君臣相处模式和君权与臣权的平衡,能够增加中央集权和君权的确定性。
自秦建立我国第一个封建专制统治国家之后,历朝王朝的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君权与臣权的对立一度锐化,官僚体制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制约君权的一种措施,御史的职责牵制群臣以个人的主观意志抵御国法,皇权与臣权自古就是一对矛盾体,古代社会一直是君权与臣权相互争斗和妥协,寻找平衡点的过程。
然而至唐,君权与臣权反而相对缓和下来,并不像以往那样极力对峙,甚至部分时期使臣权成为了维护君权的政治工具。
唐朝时期君权和臣权的适度平衡表现在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从精神层面来说,政权的稳定是客观条件,统治者的个人色彩是有很大影响的,如太宗广纳贤臣,任用房玄龄等为良相辅助朝政,君臣关系相对融洽,玄宗调整政权将将相权一分为三,对官员之间的权力进行平衡。
虽然这从政治本质上来看仍旧是对君权的维护,但在某种程度上借助御史监察制度去施行各项政治制度、削弱相权,不仅为唐朝御史台监察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与维护皇权的需要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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