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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陈苏苏
劳动者在建筑工地受伤,如果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用工单位能否拒绝工伤赔偿?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违法转包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决用工单位参照工伤相关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11万余元。
法院查明,2021年7月,万象公司中标某橘园建设工程,并将温室主体骨架及相关辅助设备系统安装施工分包给段某,段某招用张某等人进行施工。同年12月,张某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从钢架上坠落受伤。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万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被驳回。随后,张某将万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参照工伤赔偿标准给付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象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资质的段某施工,张某系段某招用的劳动者,其在施工中遭受伤害,可以主张由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即万象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并参照工伤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从维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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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5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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