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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公司将项目分包给个人,拖欠的工资由谁来付?
法院:工程违法分包双方皆负责
《工人日报》(2023年12月15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建筑企业将项目分包给个人,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该由谁负责?近日,李某志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法院最终判决承包人张某军和新疆某水利公司共同向李某志支付所欠工资83440元。
2021年4月中旬,新疆某水利公司将莎车县乌达力克镇土建项目承包给张某军和马某和。之后,张某军雇佣李某志为其代班。次月,李某志收到水利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支付的工资。10月,张某军向李某志出具了同年4月至9月的工资欠条。
李某志为拿回所欠工资,向法律寻求帮助,然而,在双方商议过程中,新疆某水利公司并不认为所欠工资该由自己支付,公司负责人称,李某志并非公司招聘员工,且有张某军出具的工资欠条,那么所欠工资就应该由张某军支付,与公司无关。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见,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法官告诉记者,在本案中,虽然李某志与水利公司之间并未明确劳动关系,但该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军,应当在欠付工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且张某军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欠条出自他之手,也应该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水利公司和张某军共同向李某志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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