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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驮”是唐代特有的一种体制,存在于唐府兵制之中,府兵制始创于西魏,完备于唐朝,唐朝时的府兵制已经发展完备,趋向成熟。府兵的武器和马匹需士兵自己准备,国家不提供,这就给士兵增加了无形的经济负担,大部分人认为唐府兵一火十人需配六匹马,这就被称为“六驮”,但是如果根据当时的马匹的价格来计算,应该是五十人配六匹马,而不是十人配六匹马,五十人组成的单位被称为“队”,所以唐代的“六驮”应该是一队需士兵自备六匹马。另外,可以通过了解战争规模大小及作战马匹的多少,得知“六驮”制的所属,“六驮”制在唐朝的军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一、“八驮马”转变为“六驮马”思想在隋炀帝时出现,唐承隋制,也实行“六驮”制
“六驮马”主要帮助军队运输物资,是属于步兵军队的运输工具,它们与战马不同,主要用于后勤保障,是运送物资的马匹。唐太宗亲征高丽时,所使用的辎重运输单位还是“八驮”。
“八驮”在隋朝是标准的辎重单位,“八驮”转变为“六驮”的思想最早也是出现在隋朝,隋炀帝也曾亲征高丽,当时隋朝的马匹数量稀少,府兵压力大,遂隋炀帝决定出征高丽时把“八驮”改为“六驮”,以缓解马匹不足的紧张局面,甚至“六驮”中以驴冒充马的事件屡屡发生,主要的原因还是马匹数量不够。
隋朝最初实行的是“八驮”制,后因为不得已的原因缩减马匹数量,以驴充马,这种思想在隋朝已出现,后来唐继承了隋朝府兵制,并加以发展,唐朝贞观年间,有书云:“初置八驮,后改为六”,这是唐府兵制下“六驮制”的雏形。
隋朝的“六驮”制只是临时措施,只适用于特殊状况,在一般情况下,“八驮”制一直在隋朝使用,唐朝最初继承的也是隋朝的“八驮”制,并不是现在所熟知的“六驮”制。“六驮制”被确立发生在唐高宗时期,从唐高宗时期的文献记载中,可以寻得“六驮”等有关“六驮制”的字眼,如有文献记载:
“六驮先在群放”等,而且文中也有详细的时间记载,这些记载有关“六驮制”的文献发生在唐高宗时期。由此可见,唐朝虽继承了隋朝“八驮马”向“六驮马”转变的思想,但唐朝正式确立“六驮制”发生在唐高宗时期。
隋朝时期,府兵制下规定的辎重运载制度为“八驮”制,但有时因牲畜不足,后缩减为“六驮”,其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府兵制在唐朝发展完善,辎重运载制度也随之发生改变,唐高宗时,把“六驮”制确定为兵符制下官方承认的辎重运载制度。
其实发展到隋朝后期,无论是“八驮马”还是“六驮马”,虽字面上都有一个“马”字,但担任运载任务的牲畜不仅有马,还有驴、骆驼和牛,该制度被命名为“六驮制”,“驮”有“匹”的意思,“六驮”就是“六匹”。
二、府兵制下,唐朝军队有两大重要结构,分别是“火”和“队”,“六驮制”是在“队”中实行的制度
唐朝“火”的组成人数相对较少,只有十人,十人为一火,有观点认为一火士兵配六匹马才是作战时的常态,但如果仔细挖掘,可以在其中发下些许不同的观点,唐朝府兵制下的“六驮”应该属于一队,而不是一火,“队”是由“火”组成的,五火为一队,一火十人,那么一队就是五十人。
“六驮”制存在于战争之中,古代中国虽战事频繁,但也不是全年都陷于战争中,也有和平稳定的时候,更何况是唐朝,每当遇到重大战事时,马匹才会被送上战场,有些被送去当战马,在实行府兵制的地区,会使用马匹运送物资去往前线地区,“六驮”制这才显现出来,在和平时期,府兵制下的马匹都被圈养起来,用于放牧等。
在府兵制下,士兵个人要配备弓、矢、刀和毡帽食物等,队和火的装备也有严格的区别,例如,火中需配备火具、橛子、斧子等,一队中需配备胸马绳和足绊等,从它们装备的区别来看,只有队中才有与马匹相关的工具,这与“六驮”密不可分,可以由此证明“六驮”制存在于队中。
“六驮马”制度在唐朝府兵制下占主导,与“六驮马”同时存在得还有“八驮”和“十驮”,对于“十驮马”的规定与“六驮马”完全不同,“十驮马”是十个人准备一匹马,而“六驮”和“八驮”是指一队准备六匹或八匹马,从有关“十驮马”的记载中可以寻见“六驮”制中每匹马的价格。
“疋”同“匹”,“疋练”的意思是一匹白绢,在“十驮马”中,一匹马需要十疋练,“六驮”中一匹马的价格是十二疋练再加半疋练的价格,如果“六驮”制存在与火中,那么意味着一火十个士兵每人要出一点多的白绢如果这一期间。
每火中需要实行“十驮”制,那么每人则需要提供一匹白绢当时的士兵来说,是承担不起的,从马匹的价格可以看出“六驮”中马匹的价值高于“十驮”中的马匹。把“六驮”放入队中,则可以大大减轻士兵的负担,五十个人准备六匹马的价格与十个人准备六匹马的负担显然是不能相比的。
另外,从战时出兵的人数及马匹的总数量也可以看出“六驮”制存在于“队”,六驮马是辎重部队管控的战斗工具,用来运送物品,一场战斗中,有负责后勤的辎重部队,也有在前线打杀的战兵。
战兵中又分为很多兵种,有负责射箭的,也有负责战马的骑兵,战马与“六驮”马不同,战马需配合骑兵打仗,唐朝有规定,凡是骑兵一律不准自带粮食,因为骑兵所养的战马是官家马,由此则需要“六驮”马运送补给于骑兵。
唐太宗曾亲征高句丽,在与其的一场对战中,唐朝出兵十万人,八驮马有两万匹,如果八驮存在于每火,那么这就意味着这场战役至少需要八万匹马,如果把“八驮”制放入每队中,那么则只需要一万多匹马,这与那场战争中马匹的数量相合。
“六驮”是由“八驮”演变而来,唐朝在战时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按照形式选择“八驮”制还是“六驮”制,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通过与高句丽之战中有关“八驮”马的记载,不仅可以证明“八驮”制存在于由五十人组成的“队”中,同样也可以得知“六驮”制也存在于每队中。
三、唐朝完善的府兵制下,存在于军队基层组织中的“六驮”制保障了唐对外战争的顺利开展
从队中朝廷配备的辎重运载工具中,可以看出,队中的工具大多与“六驮”相关,而每火和士兵个人需配备的运载工具与“六驮”相关性不大,由此可证明“六驮”制存在与队,另外,从当时对“六驮”与“十驮”中马匹价格的计算与对比。
可以看出,“六驮”存在于队中的可能性较大,府兵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军队工具需士兵自己负担,如果十人一火负担六匹马的话,负担太重,定会对府兵制和国家的安危及民心的稳定与否产生重要影响,由五十人组成的一队士兵缴纳六匹马的疋练还是比较合理的,最后从唐朝的对外战役中所需马匹的数量,也可推算出“六驮”制是存在于每队中的制度。
我国古代的府兵制度极具特色,唐朝时更是发展到顶峰,它完美地把农业与军事结合到一起,在人员及其匮乏的年代,也能使兵源充足,当农民农闲时,参与作战训练,国家发生战乱时,则需要参与作战。
“六驮”制就是府兵制的产物,“六驮”中所需的马匹、驴等牲畜需要参与辎重部队的士兵自己准备,“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些辎重部队需通过牲畜为前线部队提供士兵的粮食,战马的粮草,新的武器工具,大型的器械等,辎重部队内依靠“六驮”制有条不紊地保证战争的补给,可以说没有“六驮”制就没有辎重部队,没有后勤的保障,战争的胜率会大大下降。
唐朝的辎重部队主要依靠牲畜尤其是马来运输补给,陆地上效率最高的运输工具就是畜力,从隋朝的“八驮”制到唐朝的“六驮”制,古代人民一直没有放弃以畜力为主的陆上运输方式,粮草靠着马匹等牲畜走向战场。唐朝时完善府兵制,“八驮”为主逐渐演变成以“六驮”制为主,在唐朝军事体系中起到重要的连接作用,完善的“六驮”制为唐朝的安稳和谐贡献着独特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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