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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王春
□ 本报通讯员 王雯馨
近日,浙江海宁一家机械公司负责人来到海宁市人民检察院,送上一面印有“尽职尽责不怕苦 夜以继日见实效”的锦旗,以此表达对检察机关合力追赃挽损,依法护航民营企业的感谢。
张某原系该公司员工。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张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以加班为名,驾驶货车将公司分条车间的钢卷盗运出公司,并将赃物分别销赃给李某甲、常某、李某乙等人。在这之前,张某还因工作认真多次被评为“先进员工”。
2022年11月,该案件移诉至海宁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根据《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入企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对涉案企业开展入企调查。
“公司损失很大,之前的监控和记录都没有了,但是我们公司被盗的钢卷应该不止侦查阶段查明的178吨。”企业负责人透露。
检察官对张某进行了多次提审,张某始终一口咬定就盗窃了178吨。但是,凭借职业敏感性,承办检察官察觉可能还有一些事实未查清,为此专门召集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专题会商。在听取了案件侦办过程的详细情况后,承办检察官提出了从查找嫌疑人资金流水、销赃渠道、其他收入来源等方面入手进行补充侦查,并详细列出补充侦查提纲。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发现,嫌疑人在该公司上班期间经常有大额异常资金收入,且其家庭财产与其收入明显不符,仅房产就有3套。同时公安机关通过资金往来情况发现了李某甲、李某乙、常某三名收赃人员。通过引导补充侦查,最终本案涉案数量从178吨增至598吨,涉案金额也从97.9万元追加至343万元。李某甲、李某乙、常某也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立案侦查。
承办检察官在引导侦查时,要求公安机关把查清案件事实和追赃挽损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最终,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张某名下3套房产和20余万元存款,冻结收赃人员常某、李某乙银行存款90余万元,李某甲主动退赔赃款26万元。
本案经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李某甲、常某、李某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缓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案件判决后,涉案企业损失的343万元全部依法追回。
案件办结后,承办检察官再次走进该机械公司,就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内控制度缺失、权责界定不明和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其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从源头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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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5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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