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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达州日报
在网络上有人试图通过曝光他人的办法,来寻求帮助或宣泄情绪。殊不知,这样随意曝光他人也是一种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采购酒水未付欠款 索要无果曝光对方
2022年10月,何某打算在老家为儿子举办婚礼,便在马某经营的超市中采购酒水。何某先支付了5000元,剩余钱款办完婚礼后再结算。办完婚礼后,马某进行了清算,共计13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还需支付8000元。马某将账单通过微信发给了何某,何某却迟迟未回复,电话也无人接听。次日,马某便上门找何某,何某家大门紧闭,从邻居口中得知,其一家办完酒席就匆匆忙忙离开老家了。马某便立即给何某打电话,何某称家里人临时起意一起出去旅游,所以走得匆忙,等忙完了核对一下账单,就给马某转账,说完便挂断了电话。
直到2022年12月,何某也仍未支付欠款。气不过的马某便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则标题为“××村何某某四处旅游,办酒席欠钱不给……”的视频,视频内容为何某儿子的婚纱照,以及何某一家人旅游时的合照。何某得知此事后,立即将钱款转账给了马某,并要求马某删除视频。但气愤过头的马某不仅没有删除视频,还在视频评论区发布了一些带有侮辱性的评论。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视频,公开向自己和家人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侵犯名誉应当道歉
法庭上何某诉称:“马某随意发视频泄露自己和家人的隐私,还在评论区言语侮辱,短视频被不了解情况的网友转载评论,同时自己的短视频账号收到了许多私信指责信息,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马某辩称:“自己在视频里并没有言语侮辱何某及其家人,视频评论区的言论只是自己关于诚信做人的一些看法,并未指名道姓……”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针对何某欠款事项的视频,对其造成负面评价,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对何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确定),并保留十日,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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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4 12: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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