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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汉中日报
近日,城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2022年7月15日,被告刘某在其家中院子置办满月宴,将宴席制作交由被告何某承办。被告何某雇佣被告周某负责打下手。满月宴当天,6岁的原告马某由其姑姑带领前往赴宴。在宴席过程中,原告马某在院中嬉耍时,被周某的洗碗水烫伤。后原告马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面颈胸部被烫伤面积达10%,住院15天。原告出院后,将3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何某负责承办满月酒席,其在设置操作区域时应充分考虑到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但其未提供有效防护措施避免危险事故发生,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基于周某与何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事发时周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周某的侵权责任应由雇主被告何某承担。被告刘某因在其自家院子举办宴席,应对宴席期间的安全问题履行监督义务,置办宴席期间,刘某并未对被告何某设置操作区域时的安全问题进行检查,亦未对在宴席期间对院内嬉闹的儿童进行有效制止,故应对原告马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马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宴席期间在人员混杂的院子中嬉闹,该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其监护人并未阻止而放任该行为,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原告马某监护人应对原告马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与3被告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小孩子因其年龄小,心智发育不成熟,天性活泼好动,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行为无法自我控制,需要监护人的妥善看护,在人员混杂、不安全因素较多的地方,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提高风险意识,尽到监护责任,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应该教导孩子约束自己的行为,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意外受伤。作为场所的管理者,在人多的场合应该预见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设置相应的警示设施,规范相关行为,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唐镭 章昱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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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9 11: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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