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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紫牛看法
公示“色狼”处罚结果 侵犯隐私吗?
近日,杭州公开一批“色狼”行政处罚结果,针对地铁、公交车上猥亵女乘客的违法者处以罚款或拘留处罚决定。以往,我们习惯了警方通报上的“某某”,面对这样直截了当的处理方式,有人拍手称快,有人则疑惑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笔者认为,这种公示行为既合情理,也合法。
笔者从浙江政务服务网站上看到,在杭州市公安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中,一批猥亵女性者处罚决定被公布,包括案件名称、处罚对象两项信息,以实名方式被公布。此举引发热议,在一项调查中显示,有97%的网友表示支持,3%的网友表示反对,民意基础一目了然。不过也有人担心,同名同姓者是否会遭遇尴尬,还有人认为应该公开照片等更详细的信息,加以区分。这些评论固然有些“激进”,但公开信息的目的确实并非进行“示众”的羞辱,而是从公共利益角度进行考虑。
在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在公布的这些案件中,在公共场合对女性实施猥亵等行为,其性质与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一样,与公众利益存在密切联系,适当公开有助于公众了解情况并作出选择,防范风险,提升公众出行安全感。违法和处罚信息公开符合情理,其主要目的并非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声誉制裁,而是为了发挥信息监管与公共警示的作用,通过信息公开引导社会主体的行动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对此,杭州警方也给出解释,称符合规定。
笔者了解到,这种信息公开在多个国家也有先例,有限度的信息公开,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是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只公布被处罚人姓名,没有其他身份信息,也将其个人隐私控制在合理范围,不涉嫌侵犯隐私权。其意义也不仅限于在地域范围内进行提醒,而是聚社会之共识,表达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深恶痛绝。
评论员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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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1 05: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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