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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感谢检察官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日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对大学生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潘某系河北省某大学大一在校新生,其高三期间通过打台球结识了“好朋友”孟某,孟某引诱其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和银行卡,以此提供给潘某“好处费”。
在“高额报酬”和“收益快”的双重诱惑下,潘某按照孟某要求办理银行卡,并将这个“来钱”的诀窍分享给在校同学,共计获利4000余元。经查证,涉案银行卡均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杀猪盘”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资金达356万余元。
“我家庭条件不好,我想挣点钱为家里减轻负担,却误入了‘歧途’。”案发后潘某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及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考虑潘某犯罪时系高中在读学生,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且悔罪态度真诚,若对其提起公诉,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有被开除学籍的可能。
对此,静海区检察院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出发点,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学生在校表现、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险性依法对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中发现,潘某所在学校存在对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学校缺乏积极的心理干预机制的问题,致使犯罪分子利用相关漏洞引诱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为督促学校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办案检察官决定向学校制发检察建议书。该中学全面接受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并积极开展相关举措。
下一步,静海区检察院将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结合“法治进校园”工作,以检校问诊、法治宣讲、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多维度对校园多发犯罪案件进行诉源治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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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3 1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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