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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进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就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市民陈女士向“柳报维权哥”反映,她被公司解雇后,申请了劳动调解,与公司达成协议,即公司一次性付给她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共8000元,可至今这笔钱仍未到账。
2022年4月7日,陈女士入职广西亮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署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可在今年4月7日,她正常上班时却收到了人事部门的通知,告知其劳动合同已被解除,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并在当天下班时将她移出了所有的工作群。
事发突然,关于工作交接和相关赔偿事宜,公司都没安排人出面与她协商。12日,陈女士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劳动调解,公司答应向她给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和代通知金4000元,但到了发工资的日期,这笔赔偿款却迟迟不到账。她向公司财务询问后得知,该公司负责人需要她到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才能将这笔钱付给她。“既然都已经辞退我了,为何还要多此一举让我来签这个协议呢?”陈女士担心若签字后公司拒不赔付,自己的维权之路会无比艰辛。其间她不断与公司协商无果,此事一直拖延至今。
解聘通知书
25日下午,记者来到广西亮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一名黄姓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笔钱公司是一定会赔付的。公司对这方面有规定,需要陈女士来一趟公司,办完离职手续、工作物品转交等事宜,就可发放8000元给她。
“柳报维权哥”特聘法律服务单位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敏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结合本案,公司要求陈女士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公司承诺向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000元,应在陈女士办结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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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9 00: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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