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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达成协议后又起诉 法院能否支持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2-24 09:04: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河北法制报记者刘帅

通讯员张立文

2019年7月,刘某到某公司承揽的工程工地上从事电焊工作,每日工资28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同年10月,刘某在工作中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停工留薪期8个月。

2021年11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9万余元,其中包括刘某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某公司与刘某于2022年1月自愿达成协议,约定某公司向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9万余元。同时还约定“本协议达成并履行后,本次事宜即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再有工伤劳动方面的争议”,刘某不得就该事件再次向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该协议签订后,某公司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某公司于2022年1月至3月,分3次向刘某支付赔偿款,并履行完毕。

2021年6月,刘某为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进行二次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2022年1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延长刘某停工留薪期2个月。2022年3月刘某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9万元,其中包括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公司与刘某于2022年1月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协议时距离刘某发生工伤已两年有余,并进行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且刘某二次手术时间为2021年6月,其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延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均系双方签订协议书之前就已经产生或可以预料到的,以上足以说明刘某在签订协议时对自身病情、致损程度、所花费的费用及应得到的赔偿都有清楚的了解,在其明知协议中约定了“本协议达成并履行后,本次事宜即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再有工伤劳动方面的争议……”等内容后,仍自愿签订,此属于刘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支持了某公司不向刘某支付后续的医疗费、护理费、延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的诉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数额、支付方式, 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刘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延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均系双方签订协议书之前就已经产生或可以预料, 故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已经一次性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 某公司不需支付上述费用, 并无不当,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说法:

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纠纷亦不断增加,一旦出现伤亡,为了尽快解决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选择以和解的方式来处理,但在协议签订或履行后,也时常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

当事人通常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原赔偿协议,从而主张更多的赔偿。法院一般会从赔偿协议的签订时间、约定内容、伤者治疗情况、伤情变化、身体康复状况及伤残等级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析研判,一般只有在一次性赔偿协议确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失数额存在较大出入时,才可能推翻协议约定,否则会认定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承诺,严格遵守协议书的约定。

本案中,刘某与公司之间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又针对二次手术的医疗费、护理费、延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主张赔偿,但其主张的相关费用系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之前就已经产生或可以预料到的,其在明知协议中约定了“本协议达成并履行后,本次事宜即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再有工伤劳动方面的争议……”等内容后,仍自愿签订,此属于刘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公司不需要向刘某支付延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的主张,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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