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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10日讯(通讯员 叶水清 记者 林先昌)“消防安全无小事,隐患排查莫大意”。业主家中失火,物业需要担责吗?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家中失火而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为被告的物业公司因疏于管理公共消防设备,被判担责赔偿业主近10万元财产损失。
经法院查明,2022年2月20日19时5分许,小风(化名)位于闽侯某小区的家发生火灾。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获悉火情警报后,立即通知保安前往现场扑救。保安到达火灾现场后破门失败,无法进入房内灭火。小风经通知于19时30分左右赶回现场打开房门,因火势、烟雾很大,保安未能深入小风的房屋内使用灭火器灭火。小风遂打开楼道消防水箱欲使用消防水枪灭火,却发现消防栓无法出水。因小区消防通道停放车辆,消防车经短暂受阻后抵达现场才扑灭屋内大火。
经委托鉴定评估,火灾造成案涉房屋财产损失32余万元。小风认为,物业公司在日常物业服务中疏于管理公共消防设备导致损失扩大,要求物业公司按照50%的比例,赔偿其财产损失。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风作为案涉房屋业主,是该房屋建筑范围内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与同住家属用电过程中疏于安全防范,造成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是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承担维护管理的责任,为小区内的住户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虽然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案涉房屋所在的楼道内公共消防水箱无水,消防车在消防通道上受阻,必然会造成扑灭火灾时间上的延误。因此,物业公司在对案涉小区共用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存在过错,对本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由物业公司承担案涉房屋财产损失3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关于“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之一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以及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有法定的消防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进行维护管理、防火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本案中,火灾虽然是由小风自身原因引起,但物业公司对共用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管理不当,在履行物业消防责任上存在过错,导致消防栓无法出水及消防通道受阻,影响延误灭火救援,最终造成业主损失的扩大,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的小区环境不仅需要物业的规范管理,更需要业主的共同配合和维护。在小区消防方面,物业公司一方面应定期对共用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障使用时完好有效;另一方面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到严禁在楼道堆放杂物、严禁在楼道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消防通道停车,确保生命通道的畅通无阻。业主自身也应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规范家用电器的使用,出门或入睡前及时关闭电源,定期对阳台、厨房、楼道进行清理,不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做到安全防火用电,从我做起,防火于未燃,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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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1 0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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