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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疏于管理公共消防设备
业主家中失火物业被判赔近10万元
福州晚报讯 业主家中失火,物业需要担责吗?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区业主家中失火而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为被告的物业公司因疏于管理公共消防设备,被判担责赔偿业主近10万元财产损失。
经法院查明,2022年2月20日19时5分许,小风(化名)位于闽侯某小区的家中发生火灾。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获悉火情警报后,立即通知保安前往现场扑救。保安到达火灾现场后破门失败,无法进入房内灭火。小风经通知于19时30分左右赶回现场打开房门,因火势、烟雾很大,保安未能深入小风房屋内使用灭火器灭火。小风遂打开楼道消防水箱欲使用消防水枪灭火,却发现消防栓无法出水。因小区消防通道停放车辆,消防车经短暂受阻后抵达现场才扑灭屋内大火。
经委托鉴定评估,火灾造成案涉房屋财产损失32万余元。小风认为,物业公司在日常物业服务中疏于管理公共消防设备导致损失扩大,要求物业公司按照50%的比例,赔偿其财产损失。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承担维护管理的责任,为小区内的住户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虽然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案涉房屋所在的楼道内公共消防水箱无水,消防车在消防通道上受阻,造成扑灭火灾时间上的延误。因此,物业公司在对案涉小区共用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存在过错,对本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由物业公司承担案涉房屋财产损失3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全文共6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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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8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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