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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围绕一篇《业委会工作简报》,成都锦江区某小区前物业经理胡先生和业委会主任刘某吵得不可开交,还闹到了法庭,胡先生向其索赔一万元精神损失费,具体原因为何?
判决书核心:
物业经理胜诉,业委会主任须公开道歉
2月17日,记者获取到一份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显示,胡先生与刘某之所以对簿公堂,是因为在这篇文章中,一位身着白色上衣的男子照片和他的证件照被拼接在一起,并配上“人渣”字样,在小区业主群广泛传播,胡先生觉得自己肖像权和名誉权受到了侵犯,愤而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这篇文章目前已经删除,但法院认为,文章中的这张人物肖像虽然被红色条形的马赛克遮挡,但仅遮住鼻子部分,附文字“xx小区前期物业负责人”,该张照片可以清晰看到胡先生的面部,具有可识别性,被告刘某未经原告同意公开该张照片,构成肖像权侵权,判决刘某通过网络平台赔礼道歉并赔偿50元。
事情原委:
公众号发文“曝光”物业经理随地大小便
前物业经理:不是我!
刘某是该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她运营着一个公众号,叫“xxx业主之家”。这个公众号里面,会发布一些公告和业委会工作汇报等内容。
2022年6月17日,这个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提到“小区前期物业管理负责人胡某某在夜宵店吃饱喝足以后,在我们小区的消防通道随地大小便”等内容。文章末尾还附有一张组合图片,组合图片左上部分是一张红底黑西装人物证件照,配有文字“人渣”,该照片被红笔涂抹遮住头部和五官,证件照下方文字模糊、难以辨认。
组合图片右半部分为一张身着白上衣的男子站立于地下通道入口处的照片,男子脸部肖像特征无法辨认,该文章现已删除,在删除之前的阅读量为195,点赞量为 10。
当时文章所发的图片
2022 年 8 月 25 日,这个公众号再次发表《业委会工作简报》一文,文章内容主要是指“小区前物业公司胡某某带头召集了10余名保安和社会闲杂人员阻拦业委会工作”“前期物业胡某某和多名社会人员把酒欢歌”,这篇文章配图中,胡先生说有两张涉及其肖像,其中一张将他的肖像用红色条形马赛克遮挡,仅遮住鼻子部分,附文字“xxx前期物业负责人”;另一张照片附文字“三大黑衣人”,胡先生说这张照片中间的人物是,但是照片中的男子仅有侧脸肖像,且口鼻部分被马赛克遮挡,因此存在争议。
问题在于,在小区地下通道入口小便的男子,到底是不是胡先生?
对此,2月17日,记者从该案知情人处获悉,当天胡先生参与了小区巡查,并未到小区通道小便,“作为一个物业经理,怎么可能在小区随地小便呢?”
把网络平台公司也告了
理由:请求删帖不理会
记者从胡先生一方的辩护词中看到,同时被列为该案被告的还有网络平台公司。胡先生认为,网络平台对内容不加以审核,上述文章的图片和内容在胡先生所在工作单位和亲戚朋友中大量传播,给他工作和生活造成大量困扰,且造成精神伤害。2022 年 11 月 11 日,胡先生向网络平台公司进行投诉并要求依法处理以便维护自身权益,但公司对其请求不予理会,并对投诉不予支持。目前该篇公众号文章仍在传播,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仍在进一步扩大,因此,胡先生一并将公司也起诉。
争议焦点:公众号传播文章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从该案事件发生的缘由及刘某提供的证据,胡先生所在的小区前期物业方与小区部分业主之间确实长期存在矛盾,因此刘某针对胡先生在小区地下通道小便的视频和有关照片等发表的言论,并非凭空捏造,有一定的事实来源与证据基础,其主要表达的是其作为小区业主及业委会主任的工作经历和主观感受,“尽管在个别地方存在用词不当和情绪化表达之处,但并非为了故意诽谤、诋毁某某,且案涉言论尚未达到贬损、侮辱的程度。”
法院并没有支持胡先生提出的名誉权受损的主张。理由是上述表达可能会使相关当事人不悦并产生一定的心理负担和心理压力,但胡先生自己内心感受并非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主张的那篇文章侵害其名誉权而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此外,法院认为在《业委会工作简报》一文中的另一张人物肖像构成肖像权侵权,虽然这张照片被红色条形马赛克遮挡,但仅遮住鼻子部分,附文字“xxx前期物业负责人”,可以清晰看到原告面部,具有可识别性。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公众号“xxx业主之家”就《业委会工作简报》一文侵害胡某某的肖像权向胡先生发布道歉声明,支付胡某某合理维权开支50元,网络平台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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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7 2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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