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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躲避债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04-18 15:44:00 来源:关注健康

来源:极目新闻极目新闻记者赵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极目新闻邀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晓云,就征求意见稿中“假离婚”“同居析产”“未成年人打赏”“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条款进行解读。据了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通过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系列案例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妇女儿童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保护、反家庭暴力、子女抚养与探望等热点问题,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和家庭观念,弘扬文明进步的家风家教,以法治力量助力社会发展进步。

“假离婚”躲避债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假离婚”情形区分处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分房资格、逃避夫妻债务等,会采取通谋离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征求意见稿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明确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处理的原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相关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赵晓云表示,离婚行为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行为,登记离婚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完成离婚登记,身份关系便不可逆转。“离婚协议是离婚引发的复合型协议,身份协议部分主要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及子女抚养条款,财产协议部分则涉及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这种财产关系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赵晓云介绍,征求意见稿针对“假离婚”的特殊情形,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处理”,一方面确认了当事人登记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是否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赵晓云说,如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愿,或者夫妻通过财产处分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则应当认定该约定为无效或予以撤销。同居“析产”纠纷财产各自所有,但保护付出较多一方关于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征求意见稿明确,同居关系财产各自所有,但保护付出较多一方的利益。其中,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规定并不明确,由于缺少婚姻的国家保护基础,为与婚姻关系财产制度相区分,征求意见稿未赋予同居者财产的共有权,而是明确了财产各自所有的基本原则。赵晓云表示,正式登记的夫妻离婚,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可以获得补偿。同居关系中,同样可能存在一方承担家务较多,致使自身发展机会丧失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借鉴了《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法理和立法本意,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往往被视为无形的、非经济性的贡献也予以了肯定,有利于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赵晓云说。特定情形下的打赏行为无效对于“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征求意见稿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夫妻一方被低俗信息引诱的打赏行为,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夫妻另一方主张打赏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赵晓云介绍,《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在财产方面最为重要的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对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进行打赏更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破坏。对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相关处理,征求意见稿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将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规定为无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赋予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及夫妻另一方救济渠道,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遏制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有助于直播行业的规范发展。扩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范围针对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范围,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赵晓云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民法典》规定人格权行为禁令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化、特殊化适用,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对未成年子女本人身心健康的重大侵害,部分省市反家庭暴力条例已经将‘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列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之一。”赵晓云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将停止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也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范围,有利于改变公众认知,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一难题,减轻家庭严重冲突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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