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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公使钱制度,是指政府为满足官吏公务活动而发行的一种货币。宋代的公使钱,最初由太宗朝开始设立,其发行的对象为各级政府官员,亦包括中央各部门长官、地方官等,后来发展到“不分文武”。
宋人关于公使钱的记载,多见于《东轩笔录》和《宋史》等文献中,但均语焉不详。笔者在阅读文献时发现,宋人对此制度多有研究。如南宋诗人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云:“公使钱之法,自太祖始。其制:诸官用钱者,入钱三贯;诸官司用钱者,入钱二贯;诸百姓用钱者,入钱一贯。”
宋朝公使钱的概况
宋朝的公使钱,是指皇帝给公使发放的经费,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宋会要》卷一百七十九所载:
“太宗朝,罢三司使,行用公使钱,自仁宗始。其置使之法,以户部为最重。凡赴行用公使,先预支钱二十五万贯为引;有司得所支数,并以钱发引;钱未及到者,用度支先给之;至有司不得支引而止者。”
可以看出宋朝的公使钱主要有三种用途:一是支付公使的差遣费用,二是支付给公使的俸禄费用,三是支付给公使的差遣经费。这三种用途可以说是贯穿了整个宋朝。
而从性质上来讲,三种用途又有细微的区别:“(1)国家给公使发钱,是为了保障在外使节的生活开支所需要的经费;(2)国家给公使发钱是为了保障在外使节的生活开支所需要的经费;(3)国家给公使发钱是为了保障在外使节的生活开支所需要的经费。”
由此可见,宋朝的公使钱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财政收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皇帝对公使的重视。正因为如此,所以宋朝在制定和实施公使制度时就格外谨慎。
关于宋朝政府对公使所发钱物数量规定得十分严格。根据《宋会要》卷一百七十九所载:“每一位公使领钱二十五万贯为引;有司不得支引而止者;凡官人赴行用公使之法,先预支钱二十五万贯为引;至有司得所支数,并以钱发引。”
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宋朝政府对公使所领钱物数量是有严格规定的,而且是限定得很死的。宋朝政府规定每一位公使领钱二十五万贯,而要达到这一规定,就必须在各道、路设立转运使,且所有的转运使都必须把所领的钱交给主管的转运使,否则就不能发钱。
并且在这之前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宋朝政府对公使所领钱物数量规定得如此严格的原因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宋朝政府对公使制度的重视和公使钱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另外,关于公使所领钱物的用途,宋朝政府也有明确规定:“凡公使领钱,以度支先给之;至有司不得支引而止者。
宋朝公使钱的管理
宋朝政府对公使钱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的。
第一,公使钱的来源。宋朝的公使钱主要来自于地方财政收入,所以它不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给地方政府的,而是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
在宋朝,公使钱有两种来源,一种是政府通过卖官而获得的官俸收入;另一种是民间向官府借贷,或通过官府向民间借贷而获得的利息收入。对于政府卖官这一行为,宋朝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对于民间向官府借贷这一行为,宋朝也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
第一,宋朝政府对公使钱的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地限制。首先,公使钱只能用于公务开支;其次,公使钱只能用于支付政府行政办公费用和地方官员办公费用;再次,公使钱不得用于私人消费。
同时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来规范公使钱的使用范围。根据《宋刑统》记载:“诸公使钱物,各依其数以次用之”;“诸司使臣、通判州县官署等官及其他州县之人。
皆不得因公使钱而请受俸禄”;“诸司、通判、州县官等有收受公使钱者,并依所定数目,并罚一等”;“诸司、通判等官及其他州县之人不得以公使钱为请托”;“诸司受公使钱者,并罚一等”。
同时,宋朝政府还规定公使钱的利息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宋朝政府规定,允许公使钱在一定时间内向民间借贷,并收取利息,但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但是根据《宋刑统》规定:“诸公使钱不得有二分利息,本利合至十之一以下者,准令还息”。
也就是政府规定的利息上限为十分之一,如果超出了这一范围,那么就需要向民间借贷的人收取一定的利息。
第二,对公使钱的管理。在宋朝,除了国家对公使钱的管理之外,还有地方政府对公使钱的管理。在地方政府对于公使钱进行管理时,主要是通过收公使钱、借公使钱和收公使钱等方式来进行管理的。
宋朝公使钱的滥用及原因
宋朝公使钱制度的作用在于使国家财政收入最大化,但是公使钱制度的实施却也带来了财政收入的过度滥用。
宋朝公使钱制度从运行到成熟,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最初的设置到制度的完善,再到后来的实施,在这一过程中,宋朝政府通过对公使钱进行一系列改革,例如北宋熙宁四年,在制定公使钱法时就已经规定了“两浙、江西、荆湖、浙东、陕西诸路各增五分”。
在宋代以前,公使钱多是在财政支出时使用。例如在西汉时期,刘向就已经对公使钱进行了详细地说明:“……至孝文时,罢去公使钱。及孝武即位,罢之。孝武时复置。
乃以常平之法,所用之物为常平钱”;“汉兴以来,亦无是事”;“自今用度不足,但取常平之物,当用之物悉以常平钱取直”;“其岁用钱有无出入者,当取常平之物计利数直以补数而已。其无出入者,常平之外别置钱引。
其常平之外更置钱引者,当以常平之钱与之”;“今之钱引与常平者既不同矣”;“其常平之内更有钱引、常平、常引之外各有钱引者”等等。所以可以看出公使钱在宋朝之前就已经存在。
宋初的公使钱制度是为了防止公使私自挪用公款而制定的。如宋初时规定:“……其所用诸物及钱引、常平之外各有钱引者,以常平钱引为准……不得借与他人。”但是随着公使钱制度的不断发展,公使在使用过程中的挪用公款现象也日益严重。
例如北宋熙宁五年,“诸路常平钱引,限一年内不得借出”;元丰二年,“诸路常平钱引,限一年内不得借与他人”;元丰五年,“诸路常平钱引,限一年内不得借与他人”;元丰八年,“诸路常平钱引,限一年内不得借与他人”;元丰八年,“诸路常平钱引,限一年内不得借与他人”。
但是在公使钱制度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公使钱的情况。公使钱作为宋朝政府用于财政支出的一种手段,是在宋太祖赵匡胤时期出现的,主要是用来弥补财政不足以及应付对外战争和维持统治等方面的需要。
公使钱与其他财政制度的关系
公使钱的财政功能主要体现在财政上,而宋代公使钱的财政功能不限于此,还包括其他方面。如前文所述,公使钱作为财政工具,在不同时期可以起到不同的作用,比如在宋前期可以用来弥补财政亏空,在宋代后期则用于补充国家财政不足。
在国家财政紧张的时候,用公使钱可以保证日常支出所需;在国家财力充沛的时候,则可用于补充国家财政不足。另外,在国家财力充足的时候,公使钱可以用来维持军费开支。
宋初和宋英宗时期,北宋政府经常发公使钱用于军事支出。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宋神宗时期“诸路以三月出军兵者六期”,而“六期者”即指:“一、七月出军;二、八月出军;三、九月出军;四、十月出军;五、十一月出军。”
北宋神宗时期的军费支出有很大一部分就是由公使钱负担的。不仅如此,还有一部分公使钱用于地方公共设施的建设。在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公使钱主要用于土地治理、水利建设等方面。
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庆历二年,省两浙、荆湖、江南三路:一曰修治道路;一曰疏浚河渠;一曰筑堤修塘。……两浙路置路头监官二员”。
可见宋代在对地方公共设施的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如《宋会要辑稿》记载:“建炎四年……以天下水旱灾伤之至甚……命沿边五路……其修治道路,并增筑堤岸、修筑堤堰、修塘淤灌、改易旧法为新法”。可见在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公使钱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公使钱在宋代的财政制度中还具有其他一些功能,如作为政府临时储备的手段,帮助政府实现收支平衡,维持社会稳定;另外,公使钱还被用作维持地方官员的正常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在这些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宋朝公使钱的财政功能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比如在国家财政紧张的时候,公使钱可以用于弥补财政亏空;而在国家财力充裕的时候,公使钱则可用于补充国家财政不足,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笔者观点
公使钱作为宋朝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宋前期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但随着宋朝财政体制的逐渐完善,该制度在北宋中后期和南宋时期受到了较大冲击。该制度虽然能够为宋朝提供一部分财政收入,但是同时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压力。
公使钱与其他财政制度在规模和作用上都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公使钱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宋朝财政问题,但是其本身也是宋朝财政体制的一部分。
公使钱作为宋朝财政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演变过程也是整个宋朝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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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0 0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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