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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民政、发改、农业农村、残联、工会、税务等10部门出台了《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认定范围、认定程序、退出机制、就业帮扶、工作职责等方面明确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全过程服务,为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了依据和要求。
丁建淋、信息日报全媒体记者黄玉龙/文
认定范围增加监测对象和专业退捕渔民
《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脱贫劳动力、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专业退捕渔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等。较以前的范围,增加了监测对象和专业退捕渔民,并对“4050”人员作了失业6个月的限制。
《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公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为进一步简化认定手续,申请人可到现场线下办理,也可以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对于所需材料能通过大数据比对获取的,无需提供书面材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12种情形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针对以往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不畅的困境,《办法》建立了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12种情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建立审验机制,定期通过电话网络、上门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取消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重新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按程序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帮扶服务实施分级工作机制
《办法》根据帮扶对象的困难程度和帮扶的紧迫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服务实施分级工作机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帮扶。
对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就业能力弱、生活困难、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Ⅰ级就业帮扶服务:每月主动提供就业服务不少于1次,零就业家庭1个月内至少1人实现就业,优先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对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就业能力较弱、通过帮扶可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精准推送至少3次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对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有一定自主就业能力、主要为摩擦性及结构性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服务:引导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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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7 0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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