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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华网
7月19 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1198.SH,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据公告,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被告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东兴证券此前公告称,其为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机构。
据此前资料显示,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隋田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被告泽达易盛于202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2022年5月12日,泽达易盛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11月19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于2023年4月18日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泽达易盛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决定书》,泽达易盛存在欺诈发行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公司《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据上海金融法院,原告胡邦伟等十二名投资者诉认为,本案各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泽达易盛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的2020年6月2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2022年5月12日为揭露日,以2022年6月15日为基准日,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21,531.01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据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投资者服务中心现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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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1 2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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