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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男子用感冒药提炼毒品被判刑”话题冲上网络热搜。
图片来自微博
2月15日,江西赣州,寻乌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两男子用感冒药提炼毒品被判刑。
陈、王、孙3人与丁某(均为化名)商议后,决定买感冒药生产提炼麻黄碱。3人出资40万买了728瓶感冒药。丁某邀请谭某(化名)帮忙,共提炼出41.9千克麻黄碱。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主犯丁某有期徒刑7年,判从犯谭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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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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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例(节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1988年7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12月14日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张三为谋取非法利益,购置药品消咳宁片以及烧杯、漏斗等物品,在成都市锦江区美林湾小区2103号(以下简称美林湾小区2103房)其租住房内,提取麻黄素并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8月13日17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含麻黄碱成分的晶体1处,净重1.2克,液体4处,共计净重17067.81克,含量为0.55%至1.08%不等;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1处,净重2.19克,液体6处,共计净重1211.21克,含量为6.71%至32.5%不等;另查获烧杯、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品。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上述事实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张三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213.4克,制造含麻黄碱成分的制毒物品17079.01克,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三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三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三对起诉指控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罪名及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制造毒品罪的罪名提出异议,辩解称只是对购买并用于吸食的甲基苯丙胺进行冲洗,不应认定为制造毒品。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三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但具有坦白情节;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三制造毒品,且指控的数量存疑。3.张三生产出的制毒物品未流入社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张三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置药品消咳宁片及烧杯、漏斗等物品后,在其租住的美林湾小区2103房内提取麻黄素,并对其取得的甲基苯丙胺进行进一步加工、提纯。同年8月13日17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租住房内将张三抓获,并当场查获含麻黄碱成分的固体净重1.2克、液体净重17067.81克,含量为0.55%至1.08%不等;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2.19克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净重1211.21克,含量为6.71%至32.5%不等。另查获烧杯、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原文过长,此处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2.19克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211.21克,非法生产含麻黄碱成分的固体1.2克、液体17067.81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制造毒品罪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张三犯数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三因制造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制造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犯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三及辩护人所提指控张三制造毒品证据不足,张三不构成制造毒品罪及毒品数量认定存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张三租住房内查获的大量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而张三辩称为改善毒品的口感,使用丙酮、酒精等对取得的甲基苯丙胺进行加工处理,实际上是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对毒品进行加工和提纯的制毒行为,应当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民警在张三住所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均应计入其制造毒品的数量。被告人张三及辩护人所提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制毒物品未流入社会,可以对张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制毒物品未流入社会系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所致,与被告人张三的主观意愿无关,且不影响定罪量刑。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制毒和吸毒工具、手机等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此,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制毒及吸毒工具、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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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7 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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