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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吕敏)近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发布《钟祥市郢中街办显王路承天壹号院“7•4”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图源:荆门市人民政府)
调查报告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报告,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0年7月4日6时30分左右,群鑫公司塔机安拆班长蒋某某未向塔机拆除单位钟祥市群鑫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报告,带领刘刘某某、郑某某、胡某到承天壹号院B区项目施工现场拆除12#楼塔机。4人在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仅穿戴,未悬挂)的情况下,从塔机最高处开始拆除作业。14时45分左右,在顶升架下降至第17个标准节时,顶升架慢慢倾斜,塔机倾翻,刘某某顺着扶梯下到地面,蒋某某摔落至塔机东侧地面,郑某某、胡某卡在顶升架与塔机塔身处,3人当场死亡。
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4人无塔机拆除作业资质,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地违章作业,在拆除塔机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违规进行高空塔机拆除作业。提前将第17个标准节西侧的节间套管内四套高强螺栓拆除,致使塔身重心失稳,起重臂由西往东倾翻,塔机倾覆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君权,群鑫公司塔机安拆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未经相关单位、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塔吊拆除施工。
2.师超,群鑫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对塔机安拆工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多次违法违规安排无资质安拆工进行塔机拆除,事故当天未对蒋某某4人违法违规作业行为进行制止。
3.程小群,群鑫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员;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塔机安拆工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塔机拆卸申报资料上施工人员与实际施工人员不符;公司施工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施工现场未安排安全员实施安全管理监护。
同时,调查报告建议对项目建设单位钟祥万僖天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钟祥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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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6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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