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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日报
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日前,该部门对《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草案)》对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的村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农村养殖粪污和农业废弃物处理、垃圾清扫投放责任制、“三线管理”、村庄清洁、乡村绿化美化等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过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促进和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规定(草案)》列举了6种农村常见的禁止性行为,包括随处便溺、堆放杂物;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将建筑垃圾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倾倒和填埋;在村庄内主要道路两侧搭建禽畜围栏(网);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违反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倾倒和填埋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村庄内主要道路两侧搭建禽畜围栏(网)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规定(草案)》还提出,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从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巡查、违法行为劝阻等工作。同时,鼓励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红黑榜等活动,通过积分奖励等激励手段,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在7月31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登录“海口市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建议。
# 具体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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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7 11: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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