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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海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明年1月起施行
随意倾倒焚烧生活垃圾将被罚款
本报讯 昨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面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科学选择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模式,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有计划地推进改造工作,引导新改户用卫生厕所入院入室,推行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卫生厕所。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厕所建设,加快建设特色小镇、旅游村、红色村庄、历史文化村落等旅游公共厕所。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厕所建设、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或者村镇一体化治理,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
按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产生活习惯,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综合性、系统性措施,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农村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分类运输、区分类处置。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市场化。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确定符合农村特点和村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外运处理量。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一)随处便溺、堆放杂物;(二)随处张贴、悬挂、喷涂广告;(三)在村庄内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绿地、广场及周边搭建禽畜围栏(网);(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五)向河道、水库、沟渠等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六)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七)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据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苏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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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1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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