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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签订虚假协议,无效借贷造成损失谁买单?
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借贷案
本报讯 (通讯员黄建国)网贷出借人不具有放贷资格,借款人与其签订虚假协议吸纳借款,那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日前,镇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络借贷案,借款人王某诉称,其曾向苏某、汪某借款65500元偿还89900元,因二人收取的利息费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对方退还利息费24400元。
镇原县人民法院查明,苏某、汪某通过实名认证注册,在某网络平台向他人提供借款。2022年9月,苏某与王某在该平台取得联系,两人通过微信交流达成借款意向,并通过平台先后签订借款协议5份,年化利率均为0%,约定借款金额合计10万元,还款10万元。然而,双方均未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后苏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个人账户放款5笔合计资金65500元,王某向苏某账户还款89900元。
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苏某、汪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平台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其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显属无效。王某因该无效借款合同所取得的65500元应予返还(已返还)。对于该无效借贷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失24400元,应由过错方予以赔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则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苏某实施违法发放借款的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80%责任。王某明知该借款存在“砍头息”“高利贷”等违法情形,仍先后五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20%责任。汪某虽在借款协议上署名,但在案涉借款中没有资金往来,未实际参与交易,无需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苏某赔偿王某损失19520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苏某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网贷有风险,借款需谨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属于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之一。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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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6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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