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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本报讯 (通讯员黄建国)近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刘某因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经济损失34200元。
经查,2022年11月,刘某在镇原县开边镇某村河滩发现有雉鸡等鸟类栖息活动,遂产生猎杀食用的想法。于是,刘某购买农药“呋喃丹”,并将拌入“呋喃丹”的玉米粒撒在河滩上。随后,刘某陆续从河滩捡回被毒死的雉鸡、鸳鸯及鸭子,或食用,或冷冻。另有部分被毒死的鸳鸯、鸭子被公安机关在河道查获。
经鉴定,刘某所毒死的鸳鸯、绿头鸭、斑嘴鸭及雉鸡均为野外种群。其中,12只鸳鸯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万元;其余绿头鸭、斑嘴鸭和雉鸡均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4200元。
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刘某的非法猎捕行为还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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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8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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