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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流通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流通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现将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抽样编号为NCP22320112309130738的鲈鱼(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江北老罗水产商行的鲈鱼(活体)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鲈鱼(活体)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编号为“甬北市监处罚〔2022〕43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10000元。
二、关于抽样编号为NCP22320112309130936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江北范平喜蔬菜摊的韭菜的腐霉利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财物较少,能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编号为“甬北市监处罚〔2022〕38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元;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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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30 16: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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