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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街头,一位女士骑电动车过马路时,突然被一只狗的出现吓得摔倒在地,结果造成了十级伤残。这事儿搁谁身上都得心疼,但狗主人的反应却是:“我牵绳了,你自己被吓倒,关我啥事!”这不禁让人想问,这事儿到底该怎么算?
张女士和她的宠物狗,一直是邻里间温馨的风景线。张女士是个典型的爱狗人士,她的生活里,除了忙碌的工作,就是对这只狗的细心照料。每天下班,她都会带着狗出门散步,而这一天,也不例外。
那天早晨,张女士像往常一样,给爱狗系上了狗绳,准备出门遛狗。她选择了一条较长的狗绳,因为她相信,这样可以让爱狗有更多的自由活动空间。张女士跟在狗后面,慢慢走着,享受着清晨的宁静。
然而,当他们来到一个十字路口,准备过马路时,意外发生了。张女士的爱狗突然看到街对面有一只猫,本能地追逐起来,蹿出了马路。这时,王女士正骑着电动车经过,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了一跳,本能地紧急刹车,结果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王女士摔得不轻,痛苦地坐在地上,她捂着受伤的手臂,脸上露出痛苦的表情。她拿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
王女士:“喂,110吗?我被一只突然冲出来的狗吓倒了,现在受伤了,需要帮助。”
警方很快到达现场,但经过调查后,认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建议王女士先去医院治疗。
随后,王女士在医院接受了治疗,经过医生的检查和鉴定,她的伤势构成了十级伤残。这对王女士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在经历了一番痛苦的治疗后,王女士决定联系张女士,希望她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她拨通了张女士的电话。
王女士:“我是那天被你的狗吓倒的王女士。我在医院治疗后,医生说我构成了十级伤残。你的狗把我吓得摔倒在地,你得赔偿我的治疗费。”
张女士听到这里,感到非常震惊,但她认为自己已经牵了狗绳,责任并不在她。
张女士:“王女士,我很抱歉你受伤了,但我确实牵了狗绳。你的摔倒是因为你自己被吓倒,这跟我有什么关系呢?”
双方在电话中争论不休,最终没有达成一致。王女士感到非常气愤和无助,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随后,王女士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那么,法院怎么判呢?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一条款为王女士的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张女士的狗虽然被牵绳,但由于狗绳较长,张女士未能及时控制狗的行为,导致王女士紧急制动摔倒,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和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王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费共计6万余元。
最后我想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保持警惕。无论是行人还是宠物主人,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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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25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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