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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养狗的要小心了!
福州有宠物狗咬伤人
主人被判赔10万余元
案情回顾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违规养犬致人伤残的动物侵权责任纠纷,左某违规养犬致洪某伤残,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鼓楼法院查明,2020年10月18日,在福州市软件园附近,洪某的脸部及手腕多处被一只秋田犬咬伤。
经司法鉴定,洪某遭犬咬伤致面部有多处裂创伤,已达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洪某向鼓楼法院诉请,要求饲养人左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74686.92元。
夜幕下的东二环泰禾广场,有的狗有人牵引,有的没人牵引。
法律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秋田犬饲养人左某违反《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且遛犬时未依规挂犬牌、戴犬罩,并由未成年人牵引,在无证据证明洪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左某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应赔偿洪某包括伤残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4941.28元。
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此外,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市民要树立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自觉接受养犬管理部门的管理,做文明、自律的养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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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7 23: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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