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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一月,汉文帝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九月又下诏说:“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汉书·文帝纪》)正式实行了察举选官的方法。
其选官的基本特征是:
首先,是由皇帝颁布诏令,时间上则不确定,荐举的科目也因需要而定;
其次,从中央官吏丞相、列侯、公卿大夫到地方郡守等官分别按科目举荐人才。各地方则将被举荐的人才送到京师,由皇帝亲自进行策问,同时按举荐的科目对入选者进行考察;
其三,根据策问的结果和评定的高下,政府分别予以授官。
但察举制在文帝时代还比较粗线条,因为在整个文帝时代察举制并没有成为经常的制度。
察举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体制完备的选官制度是在汉武帝时代。《汉书·武帝纪》记载说:“建元元年(前140年),冬十月,诏丞相、御中、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丞相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可以看出,察举在武帝时代已有了统一的考核标准,就是排除了有关习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学说的学者得以参加察举的可能性和权力。
汉武大帝
《汉书·董仲舒传》的记载就更为明确,“自武帝初立......及仲舒对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到此时,已明确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主张。过去,人们常常注意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社会政治功能,而忽略了它也是汉代察举选官的一项政治标准。因此也可以说,察举水平的高低也就是儒学水平的高低。
实际上,先秦诸子的很多人是主张尊贤的,儒家更是把尊贤放在了突出的位置上。因此,汉武帝时代的尊儒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汉高祖以来政治方针的沿续,反映在选官用人上也是如此,如《汉书·高帝纪下》记载汉高祖的求贤诏令说:“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包括西汉初建时,陆贾所说“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史记·郦生陆贾列传》),因此,从高祖到武帝,其用人选官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一脉相承的,所以武帝的尊儒是汉初尊贤的继续,也是汉代尊贤政治的反映。
汉武帝之墓
汉武帝时代察举制度的确立,也使汉代取士先官的范围进一步扩展。文帝时察举主要在基层官员中选拔,而到了武帝时,则不仅包括官员吏卒,也可以从民间乡里中考察荐举。因此,平民出身的人就有了仕进的机会。
在汉代,布衣官僚布衣卿相在文献中的频繁出现也是武帝以后察举范围扩大的反映,如汉代名相公孙弘的例子便十分突出。不仅如此,武帝时代,察举的科目也有所增加,如武帝时增加了“孝廉”和“秀才”等科目,并且将这两科作为常科。武帝时的岁举常科说明察举已由汉文帝时期的不定期察举发展到定期察举,而且是一年一举。这比起后来科举取士的三年一开科还要频繁,不能不说是很有系统与规模的。
汉代的察举制分常科和特科两类,常科是常年按察举的科目,即所谓的“岁举常科”。大体上分四种,即孝廉科、茂才科、察廉科和光禄四行科等四科。
孝廉,即按照在家做孝子,出外做廉洁官吏的标准来考察举荐人才的科目。它是汉代察举最为重要的岁举常科项目,其出现时间为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在尊儒的察举宗旨下,汉代选官取士十分看重被选者的品德修养,这就将举孝廉放到了十分重要的选官层面上。具体地说,汉代察举孝廉由郡国每年向朝廷举荐,并且按照郡县人口的多少来确定被举荐者的人数。一旦被选中,其升迁的速度较快。故孝廉科成为汉代察举中的热门科目。
汉代和帝时采纳司徒丁鸿、司空刘方的建议,按人口比例分配察举名额,原则是满二十万人口的郡每年由郡国向中央举荐一人,不满二十万的郡国则每两年举荐一人,不满十万的郡国每三年举荐一人。实行这一办法后,每年可以获得孝廉约二百二十八人。(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
茂才,即从前的秀才,东汉以后为避光武帝刘秀的讳而改称茂才,《汉书·武帝纪》记载说:“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堤而致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这里说的茂才,是指优秀的人才。
在汉代,能够举茂才者,一般说举主的社会地位都较高,除西汉时已有的丞相列侯等官员外,东汉时也包括了如三公、将军等中央文武官员,以及州刺史一级的地方官员,正因其地位较高,故得举中茂才者,俸禄待遇和职官级别一般也较高,低者可达六百至一千石,高者可晋级为二千石的公卿大员,所以中茂才者可谓凤毛麟角。根据《续汉书》的记载,每年举茂才的人数仅在二十人上下,可见,察举茂才的艰难。
察廉,是指考察在任官员的廉洁与否。这一科目仅只针对官员,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在对官员的任职考核上,属于汉代职官队伍建设的范畴,但作为察举的一科来看,就有对官员黜抑和升迁的作用,其督导功能十分显著。
光禄四行科,是指光禄勋主持的对官员四种品行的考察科目。这四种品行一般说来指质朴、敦厚、逊让和节俭。这一科目的设置是同察廉科的设置相辅而成的,即从养成士风与监察督导士风两个方面来对现行官员进行考察和升降。
汉文帝亲自为母亲端药
此外,察举在汉代除设有常科之外,还有特殊设定的科目,即所谓的特科。特科在时间上往往不固定,很多情况下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议决,形式上通常采取皇帝策问的方式。被取录者可以视情况破格升迁。汉代的察举特科有贤良方正科、文学科、明经科、明法科、至孝科、有道科、敦厚科、尤异科、治剧科、勇猛治兵法科、明阴阳灾异科等,其中前四科是汉代察举特科中最为重要的科目。贤良方正科又是前四科中最重要的科目,在贤良方正的名下,诸如“直言极谏”、“亲民者”、“明政术达古今”、“有道术达政化”、“能探赜索隐者”、“幽逸修道之士”等考察内容都在其范围之内,所以得中贤良方正察举特科者,其声望都很高,汉武帝时期著名的董仲舒上“天人三策”便是如此。这其中者的许多见解和主张对当朝政治的影响也往往十分重大。
但需要说明的是,察举特科中的许多科目彼此是相连或交叉的,科目之间的界限有时是很模糊的,像贤良文学科,就是将贤良科与文学科合二为一的科目,治剧勇敢与治兵法有时也是不分的。因此,特科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十分突出。因其特科,所以很多情况下也就真的比较特殊。
董仲舒石碑画像
汉代实行察举以选官取士,客观上是符合汉朝以儒家思想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政治统治需要的,尽管不能说汉代由此选拔的官吏是支撑汉政权的根基,但经由察举选拔上来的士人和官员中的相当一些人对维护汉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的有效运转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特别是同先秦时代的“世卿世禄制”和并不规范的“客卿制”与“养士制”比较,察举制都无疑地显示出其优越性。这种优越性就是分科目考察,经过层层举荐,并经由皇帝策问,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了考试选择官员的雏形。
但是,察举选官的不足与过失又是显而易见的,察举重在荐举,考试所起的作用其微。宋代人叶梦得在《石林燕语》中说:“汉举贤良、白董仲舒以来,皆对策三道......当时未有黜落法,对策皆被选,但有高下尔。”正是说明了荐举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但荐举的主观随意性也就极难保证察举的客观公正,特别是以儒家学说和行为规范作为取士选官的依据,开了此后选士偏重儒学的恶例。直到科举制度的出现,这一基本的取士思想始终成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核心和宗旨。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董仲舒
察举不重考试,便很难客观地考察并选拔人才,由此而造成了汉代的许多豪门贵族和当权人物把持选举,操纵士人进退,并形成以此为契机的朋党关系和政治联盟。正因此,到东汉末年,察举制已造成了选举的极度腐败与混乱。晋代学者葛洪在《抱朴子·审举》中记载当时的民谣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洁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可见,此时民间对察举的认识已经到了自它出现以来的历史最低点,也正因如此,才有随后出现的九品中正制,以至科举制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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