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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一网络用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平台未尽监管义务被判赔偿
发短视频侵犯
未成年人隐私需担责
■本报记者 陈敏
近日,一名网络用户在快手App上将未成年人高某某吸毒被查获的经过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并传播。法院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过错情况,判定该公司侵犯高某某的隐私权,赔偿1.1万元。
对此,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吴豪力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都应当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权益,则有可能引官司上身,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
网络用户上网发未成年人被抓过程
2016年,高某某(未成年)因吸毒被我省某公安分局查获并处理。其后,网络用户(昵称:海南某队)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开发的快手App上将高某某被查获的经过以滚动播放照片(眼部马赛克处理)并配发文字的形式发布。
高某某发现此事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高某某承认“海南某队”发布的视频内容真实;北京某科技公司短视频App显示该公司已屏蔽案涉图文,案涉图文已无法查看。
经法院函询,海南省某分局函复“海南某队”不存在,“海南某队”账号非其开设运营。
判决:
网络平台赔偿1.1万元
法院认为,高某某因吸毒被查获时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网络用户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短视频App上发布的信息披露高某某姓名并配有高某某照片,仅对高某某的眼部做马赛克处理,侵犯高某某的隐私权。
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发布违法案件信息的网络用户尽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事先提示义务。
但是,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交的《用户服务协议》并非用户注册登录的必备条件,用户未经阅读同意该协议也可注册登录成为用户;《用户服务协议》未放置在APP显眼位置,而在“设置”项下的“关于我们”项下的“法律条款”,不易获取;《用户服务协议》未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条款以加粗或放大字体等方式进行醒目提醒。
法院认为,据此,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事先提示义务。该用户专门发布违法案件信息,但该公司未对可能发布涉及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的该类用户采取任何审核措施,未尽事后监管义务,该公司应对该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海南某队”并非海南省某分局运营,北京某科技公司已屏蔽案涉图文,虽案涉图文已无法查看,但案涉图文信息发布已影响到高某某与同事、领导的关系,造成高某某承受一定的压力,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故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向高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1万元,共计1.1万元。
法官说法:
发短视频侵犯未成年人隐私需担责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黄心宇介绍说,本案是一起网络用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在我国发展迅猛。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即使信息内容真实,通过网络发布传播也不能包含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相关内容。
本案中,网络用户“海南某队”在北京某科技公司短视频App发布高某某未成年时吸毒被查处的执法过程,未隐去高某某个人信息,法院认定该网络用户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严格落实“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网络环境中的有益实践和探索。
法官分析:
未成年人易成
网络违法犯罪侵害对象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吴豪力介绍说,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情节严重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吴豪力分析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一些违法犯罪更加隐蔽。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更容易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
吴豪力说,一些网络平台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和社会责任,大量动漫、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充斥着低俗、色情、暴力、变态等毒害元素,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得有的不法分子以网络聊天、网友见面、选拔童星等为幌子,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有的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贩毒、组织、强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有的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聊天哄骗未成年人拍摄淫秽色情视频,并在网上转播;有的平台和个人转播不符合事实的新闻,侵害未成年人隐私。
吴豪力建议,向网络平台反馈并要求平台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予以改正;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于网络平台拒绝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被侵犯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网络平台侵犯众多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人民检察院可行驶公益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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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9 1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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