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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顾客酒后试驾发生交通事故
江苏张家港法院:售车公司未尽注意义务需部分担责
本报讯 为了让顾客在买车时体验车辆的性能,4S店或者车行一般会提供试驾服务。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由顾客还是汽车销售公司担责?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施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门店试驾该公司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停车位过程中,该车前部撞击围墙,造成车辆及围墙损坏。后经检测,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39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施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此,某汽车销售公司到法院起诉施某要求其赔偿车辆及围墙修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人侵害他人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施某酒后驾驶车辆,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是引起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存在主要过错。但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安排工作人员陪同施某驾驶的情况下,仍未尽到审慎选择、管理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致使施某酒后驾驶,故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施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各自过错,酌情认定由施某赔偿给某汽车销售公司总损失的80%,即11344元,其余损失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承担。
(陈 新)
■法官说法■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切勿侥幸驾车,以身试法。汽车销售公司在组织试驾时往往仅审查试驾者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而忽略检测其有无饮酒。汽车销售公司负有审慎选择、管理试驾者的义务,如果公司未尽到该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虽然汽车销售公司会安排工作人员陪同,但是在无法通过嗅觉辨别气味的情况下,应当使用酒精含量检测工具对试驾者进行检测,避免酒驾的情况出现,以保障试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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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30 07: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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