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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消费日报
牙膏备案准备工作已开始
儿童牙膏宣称功效仅限“清洁”和“防龋”
本报讯 (记者 史晓菲)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日前发出《关于抓紧做好牙膏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称,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规定,10月份开始着手进行牙膏备案工作,各牙膏生产企业按照《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准备,主动与所在省药监局相关部门联系,抓紧进行牙膏产品的备案工作。
此前,国家药监局已于9月底公布《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公告》要求贯彻牙膏监管法规要求,落实备案人主体责任。自2023年12月1日起,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监局备案。牙膏备案人对牙膏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并对产品备案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追溯性负责。
《公告》还明确,儿童牙膏是指宣称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的牙膏。儿童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类别仅限于清洁、防龋。儿童牙膏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牙膏标志,儿童牙膏标志的图案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 第143号)要求,其中标志的文字部分由“儿童化妆品”替换为“儿童牙膏”。儿童牙膏还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在成人监护下使用”“不能食用”“谨防吞咽”等相关警示用语。
另外,老产品和新产品的备案要求也有所区别。《公告》称,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前,市面上销售的牙膏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历史,对未发生质量安全相关事件、能够充分证明具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已上市牙膏产品,鉴于其安全性已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得到广泛的验证,有必要与新产品予以区分,简化相应的备案资料要求。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表示,协会将于10月中旬召开电话会议,统一听取企业代表对《规定》的意见建议,并集中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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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1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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