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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制度起源于汉代武帝时期,是武帝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与加强中央集权强化而设立的。刺史的主要职能是监察职能,而监察对象是地方上的州郡长官,是维护皇权的一种有效手段。监察制度早在战国便有雏形,秦朝始皇帝派遣御史监督州郡已有前例,《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
但是由于秦代监御史过高权力了统兵、监郡、开渠、甚至治狱等特权,由此限制了地方长官的治理导致地方百姓积怨良久。因而武帝时期在此基础上吸取秦的教训设立州刺史,自此以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开始走向一个新的程度。
汉代刺史制度无论是在西汉还是东汉时期,都是为了保障皇权,维护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在汉代最初的刺史一职中,刺史仅仅负责监察地方州郡长官,因为在汉代刺史之前,地方太守直接受皇帝领导,是皇帝对地方掌控最重要的官职。
地方的安危直接影响到中央的统治地位,因而在《后汉书》中就记载汉宣帝曾言:“与朕共治天下者,其唯良二千石乎!”刺史最初只是为了辅佐地方太守并且监督其有无违法的行为,而到了西汉末年,东汉末年,地方太守权力反而不如地方刺史,通过探究东汉时期刺史职能演变,我们可以探究刺史伴随政权的改变并对政权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汉代刺史的起源以及职能作用
1.汉代刺史制度的渊源以及设立的背景
上文提到,刺史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秦代,《史记·秦始皇本纪》:“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其中的守,尉,监分别就是郡守,太尉和郡监。秦代郡监权力很大上文也曾提及,正是因为郡监的擅权,使得郡守权力分散,在很多方面政令无法有效通畅地运行,因而在陈胜吴广起义时,很多地方响应。
西汉初期,汉高祖皇帝刘邦在位期间,由于连年的战争使得百姓迫切需要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上,汉朝对内需要解决异姓诸侯王的威胁,对外则需要应对匈奴的骚扰,因而对于地方的发展和同姓诸侯王国的发展,汉中央政府决定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减少地方政府对于民众百姓的生活干预,因而,在整体上仍旧遵循秦制的汉初,并未设立郡监。
但是随着汉代经济的逐渐恢复,异姓诸侯王的消灭,同姓诸侯王国对于中央集权的威胁,汉代中央朝廷逐渐意识到地方对于中央集权的重要性,因而开始恢复郡监制度,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同姓诸侯王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保障“黄老政治”的继续发展。
但是在文景之际,郡监对于地方的监管并不到位,导致很多地方出现失职行为,朝廷的很多旨意并未按照预期有效的实行,针对这种现象,朝廷分别派遣御史和丞相史出使地方负责监察郡监工作。
《汉旧仪·补遗卷上》记载:“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辞诏讼,凡九条。监者两岁左右,常以中月奏事也。”同样的在《通典·三十二》中也记载:“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
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高祖以后郡监制度逐渐恢复。但是郡监失职就派遣御史,御史失职就派遣丞相史的做法会造成职能的重叠,从而加剧政事的快速解决,以及相互间推诿的局面,因而郡监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2.汉代刺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产生的作用
由于文景之际,御史,郡监,丞相之间的职能重叠,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等到汉武帝时期,地方监察制度的改革便提上了日程。武帝时期,百姓人口已经走向新的高峰,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史记·平准书》记载武帝时期:“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能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武帝时期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西汉时期的巅峰,为了保障对外匈奴战争能够有效地进行,汉武帝便开始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方面进行改革,西汉历代皇帝的休养生息为武帝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因而在元封元年,废除了御史监察地方的职能。《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奏诏条察州。”武帝设立刺史,指定“六条”来作为刺史进行检察职能的标准,在这“六条”以外的一概不理。
在这“六条”中只有第一条针对地方豪强其余五条都是针对俸禄“两千石”的地方太守官员。因而针对“六条”的颁布我们可以看到刺史最初的职能便是监管地方官员工作。而这样的好处就是防止地方和王国的太守不听从中央号令,也避免了秦朝郡监权力过大而干扰地方。
武帝设立的刺史俸禄“六百石”远低于“两千石”的地方长官,但是刺史位卑权重,直接监管郡国守相。监察和行政权力的分离,成功地保障了中央和地方实力的稳定,因而也被历代王朝所继承。
昭宣之治,刺史制度进一步发展,在维护皇权,稳固吏治,保障民生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昭宣中兴的发展离不开刺史制度对其的推动。
东汉以后刺史职能的发展演变
1.东汉刺史制度的恢复
在东汉恢复刺史制度之前,西汉末年的刺史制度开始走向了异化,由于西汉末年皇帝多年幼,外戚专权时有发生,地方的豪强大族开始不断要求提高自己的权益,在这一背景下,刺史制度从原来的监察州郡太守逐渐扩大到拥有一定人才选拔权,可以向中央政府推荐人才。
《汉书·朱博传》记载:“今部刺史,居牧伯之位,乘一州之统,选第大吏,所荐者高至九卿,所恶立退,任职重大。”随着权力的扩大,刺史有了自己的固定治所,有了自己的属官,刺史开始与地方长官争夺地方治理的权力。
等到了王莽新政时期,由于王莽篡权以及一系列偏向豪强的政策使得大量起义不断爆发,为了维护新政权的稳固,王莽将地方刺史权力扩大,原本的监察职能不在,转而将领兵和行政职能统为一体。
等到东汉时期,为了加快实现地方剩余势力割据局面的结束,东汉光武帝任命心腹将领担任地方刺史,掌兵与行政权力统一,方便对割据势力进行围剿,或者任命割据势力头目为地方长官,实现和平统一。
受到战时政策的影响,光武帝不断扩大地方刺史的权力,来保障地方稳定。这一时期,原本刺史职能极大增强,被冠以州牧之名。东汉时期,州牧不仅是行政掌兵的职权,还拥有固定的治所以及下属的官员,同时拥有刺史原本监察职能。因而王莽时期刺史权力在东汉光武帝时期得到了恢复。
但是,随着东汉国家的统一,国家政权趋于稳定,原本用于割据战争需要的政策开始被逐渐废除,光武帝废除了原本州牧制度。《后汉书·光武帝纪》记载:“遂罢州牧,复置刺史。”原本的州牧恢复为刺史,仍旧监管地方长官的表现。
明、章、和之际,因为中央政府的势弱,边境不断受到少数民族的骚扰,因而开始赋予部分地方刺史权力,来保障边境地区的安全。
因而在历代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对抗中,刺史并非是通过同中央对抗从而获得的权力,而是中央将权力交给刺史。在三国中我们也能常常看到刘备领徐州牧,荆州牧,袁绍领冀州牧等等,这些汉末人物都是受封刺史,掌兵权行政于一身。
2.东汉时期刺史制度的分析
很多制度的存在有着历史必然的需要,事物都包含两面性,一个好的制度也会有不利的方面,很多时候某些制度的选择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东汉时期刺史制度有好的方面也有坏的方面。刺史制度积极方面是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保障地方稳定,加强皇权。东汉历代皇帝都注重对地方官员的监察,监察范围的广度和深度都超过了西汉时期。
东汉时期,赋予地方刺史行政职能有利于地方经济建设,在东汉初期稳固了东汉政权的执政基础,在应对灾难时,州郡长官无法决策时,刺史可以代替进行决策,以此保障地方稳定,刺史的存在是帮助地方州郡长官统筹全局,并且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意见。而东汉时期刺史举荐制度,刺史严格监察新任官员,考察品行,筛选出高素质官员,不断为中央朝廷提供人才,巩固政权稳定。
但是刺史制度同样出现消极问题,如同东汉末年,外戚宦官相互争权,刺史作为地方监察常常会被卷入权力纷争之中,导致监察职能逐渐丧失,而东汉刺史的带兵权,同样成为地方危害,中央难以实际控制,地方权力实则掌握在刺史手上。
东汉末年黄巾军起义,使得刺史获得兵权,各地刺史纷纷招兵买马,东汉政权实质已经是名存实亡了。汉末三国争霸除了外戚宦官专权争斗外,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地方刺史行政经济军事权力的过分集中导致的。
三.结语
刺史制度的演变发展贯穿了两汉政权的始终,从武帝时期的“六条问事”到东汉末年刺史权力的集中,每次的不断变化都是政权的需要,但同时也对政权产生深远的影响。东汉末期,刺史权力的尾大不掉,导致中央朝廷势弱,地方割据,阶级矛盾激化。
东汉末年政权赋予刺史兵权希望以此平叛,却反而亲手葬送了自己,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监察权如果不得到有效监管就会导致监察的变质,只有正确处理好监察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才能保障中央和地方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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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5 0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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