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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农村大众报■相关链接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光峰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随着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例如,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不当或缺失,家庭教育内容指引缺乏针对性、家庭教育方法过于抽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缺乏管理。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对社会热切关注的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作出回应,科学设计草案条款,确保精准、管用。”
张光峰介绍,条例草案还补充细化了上位法原则性规定。在贯彻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过程中,还存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责任边界界定不明确,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仍需持续优化,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尚需加强等新问题和新情况,这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切实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草案结合山东实际,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力求体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指导思想,注意把握好、运用好地方立法权限,发挥立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家庭责任、政府支持、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特别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4条。条例草案强化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补充细化了家庭教育的指引内容,在上位法规定的6项指引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多项指引内容,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关注生命教育、心理健康、美育教育、网络安全,将社会关注的防欺凌、防毒品、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纳入家庭教育的指引内容。
学校是育人主阵地,在家庭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条例草案将学校的指导职责从“社会协同”章节中独立出来单列一章,增加“学校指导”和“特别促进”章节。明确了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具体职责,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并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等。
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因家庭教育不当等问题,导致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焦点。对此,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根据不同情况,充分发挥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机关、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教育行政、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单位职能作用,分类规定采取不同措施。
(据《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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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7 1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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