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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被暂停私募资管产品备案3个月 Q2三收警示函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4-07-08 09:4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深圳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措施的决定(〔2024〕151号)、关于对马谦、凌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2号)以及关于对袁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53号)。

经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002736.SZ)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

二、资管新规整改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计划实质仍为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

三、个别产品为其他金融机构违规运作资金池类理财业务提供便利;

四、存在产品投资限额授权不审慎、债券评级方法客观性不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足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7月6日至10月5日。

马谦、凌铃作为投资经理,对国信证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马谦、凌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袁超作为国信证券时任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管,对国信证券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袁超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信证券年报显示,袁超,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 1969 年 2 月,硕士。袁超先生曾任美国纽约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固定收益部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经理,美国纽约巴克莱银行美元金融衍生品交易部金融衍生品交易员、美国纽约摩尔对冲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裁,美国芝加哥堡垒对冲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等职务;2015 年 7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首席投资官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理事、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理事。

4月19日,国信证券收到了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8号)。国信证券合规内控存在纾困产品管理不足、部分纾困资管产品投向纾困用途的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等4宗问题。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月6日,广东证监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国信证券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688686.SH)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等违规情形,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月10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国信证券、刘洪志、朱星晨保荐的利尔达于2023年2月17日在北交所上市,根据利尔达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利尔达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31.71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且该项目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刘洪志、朱星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

(三)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

(四)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二是资管新规整改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计划实质仍为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三是个别产品为其他金融机构违规运作资金池类理财业务提供便利;四是存在产品投资限额授权不审慎、债券评级方法客观性不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足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7月6日至10月5日。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7月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马谦、凌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谦、凌铃:

经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们作为上述产品的投资经理,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7月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袁超:

经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二是资管新规整改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计划实质仍为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三是个别产品为其他金融机构违规运作资金池类理财业务提供便利。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国信证券时任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袁超(身份证号码:440************218)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在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8号体育大厦东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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