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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医药报
充分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责任
——浅析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法律依据和意义
□ 杨悦
核发药品注册证书是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以及配套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注册证书是药品批准上市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生产企业等信息。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是药品监管活动中依法开展的一项常规工作,也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一项必要举措。
注销、撤销和吊销的概念辨析
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是否意味着该药品上市后一定存在违法行为、疗效不确切或是不良反应较大等情形呢?答案是不一定。持有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对某些品种主动提出注销,而且持有人主动提出注销的情形占现实情形中的绝大多数。
这里有必要对行政许可的注销、撤销和吊销的概念进行辨析。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被许可人不再满足许可的主体条件或者许可期限届满并且不再续期,这时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实体权利消灭,行政机关履行终止许可的程序性行为,最终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行政许可注销的原因大多是客观原因导致被许可人丧失了许可资格或者从事特定事项的能力。
而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本不应该予以许可却准予了许可。行政许可的吊销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与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关。
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直接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注销的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以及《疫苗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为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在实操层面,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直接依据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该条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布:(一)持有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二)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再注册的;(三)持有人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的;(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五)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上市后评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严重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六)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上市后评价发现该疫苗品种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安全性、有效性或者质量可控性明显劣于预防、控制同种疾病的其他疫苗品种的;(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要求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八)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形。”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因药品再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不予再注册的,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请国家药监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第八十四条明确了不予再注册的五种情形,即: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经上市后评价,属于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再注册情形。
药品注册证书的注销情况复杂,在程序上应当区别操作,分为主动注销和强制注销。主动注销是由持有人自愿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强制注销是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由药品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现实意义
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肩负着保障监管机构对行政许可实施进行有效监管、实现有限资源的最大化利用、降低风险确保药品风险-获益平衡等价值功能。
首先,保障药品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药品监管机构不仅承担药品上市申请的审评审批职能,也要对药品获得批准后的上市后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管,药品全生命周期都应当持续符合风险-获益平衡的要求。通过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监管机构不仅能及时掌握行政许可的实施状态,同时可以将已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予以清理,节约有限的监管资源和力量。
第二,实现有限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目前,获得批准上市的药品数量已达15.5万个,但有一部分药品多年未在市场销售。随着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上市后责任义务增加,包括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后报告、上市后研究和评价义务等,这些必然占用大量的企业资源。对于一些冗余的药品注册证书,持有人认为没有必要投入资源维持上市状态的,可以主动申请注销。
第三,降低风险和交易成本,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上市许可及注册证书授予不仅是药品监管机构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也为药品上市销售、使用提供了信息资源和保障。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原则上应当公开。而应当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不仅包括准予许可的内容,也包括许可终止、失效的内容。药品监管机构将已失效或实质上已失效的许可予以注销并对外公告,为药品交易主体提供了权威的信息,在淘汰落后产能、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
(作者系清华大学药学院研究员、国家药监局创新药物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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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4 0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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