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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商鞅推行“农战”政策,是秦国家体制“战国模式”构建的重要组成。“农战”重“法”,与“赏罚”形成整体性关联,着意构建“君—民”联结,塑造“农战之士”。秦惠文王以降调适“君—官”层面,宗室、大臣势力重振,“富强也资人臣”状况逐渐呈现。至吕不韦执政,政策出现较大波动。始皇帝统治可分前后两期。前期“事皆决于法”,并尝试“农战”政策调整。后期转向“外攘四夷”,严酷役使民众,“农战”政策效能不再。二世统治亦分前后两期。前期继续始皇事业,“用法益刻深”,摧折“君—官—民”联结,山东“新地”掀起反秦浪潮。后期“行督责之术”,以“术”辅“法”,破坏故秦之地政治结构,帝国终至覆亡。“农战”政策推行,并非直线向前,而与秦政相互作用,呈现一定幅度的波动。相关探讨或为秦国崛起至帝业兴衰的历史进程提供认识线索。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2020年01期
一引言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国富兵强,渐由僻远西垂崛起,东向争衡天下,最终完成帝业。探讨秦政治军事体制的确立,应立足相关政策推行,亦即回归变法本身。商鞅变法研究,成果向称宏富。①在前人工作基础上,我们更关心的是:如何在整体上把握商鞅倡导的政治军事政策?这一政策在随后推行中是否发生过变动调整,具体变动幅度怎样?相关政策与秦政治结构之间呈现怎样的互动关系,为理解统一实现及王朝短祚而终,是否也能提供新的线索?②
商鞅变法改制,涉及内容广泛。其要者,以往习称为奖励耕战。然较《韩非子》《史记》,《商君书》使用“农战”较“耕战”远为普遍,且用作篇名,故这里使用“农战”一语。徐复观指出商鞅变法“彻底抛弃了封建制度中由身份而来的统治结构,代之以耕战为中心的统治结构”②。“农战”政策要旨“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③,看似极为易晓,却存在诸多易被忽略问题。为更好地探讨“农战”作为国家行政政策与秦政间的互动,研究应选取一定的参照。学者多注意古代中国存在一元化政治权力结构,如王亚南“官僚政治”、张金光“国家权力中心论”、刘泽华“王权支配社会”、王家范“政治一体化”、雷戈“皇权主义秩序”等学说。④不过,王亚南关注“由官吏支配农民,是施行官僚政治”⑤,张金光亦关注“官民二元对立”,刘泽华重视皇权及“皇权—官僚权力体系”,雷戈强调“皇帝—民众关系的二元对应性”。上述可表示为:“官—民”、“(君+官)—民”、“君—民”。与之相较,阎步克提到“真正构成帝国大厦支柱的,是君—臣—民这个三层一元的政治秩序”⑥,所论虽偏重官阶制度及官僚品位结构,但归纳更显全面。这里参考相关分层,更侧重从“君—官—民”政治结构的角度,观察“农战”政策推行与秦政发展的互动关系。
需要指出,“君—官—民”政治结构与政治体制的发展、社会秩序的变迁,关系密切。政治体制层面,它是君主专制政治的产物;社会秩序层面,它又是从封建体制到郡县体制转变的结果。这里着重从政治文化层面思考,主要将“君—官—民”政治结构作为坐标参考,以更好地观察商鞅法治理念、“农战”政策实践及帝国转向等问题,望能较既往更精细地进行阶段与结构分析。分层具体包括君—官、君—民、官—官、官—民等层面;各层分类,官包括宗室贵戚、公卿大臣、士大夫、官人百吏等;民包括农、工、商、儒、言说者、侠、处士等。
二商鞅“农战”政策肇创与“君—民”联结
商鞅于孝公三年(前359)进说秦君,六年(前356)被任为左庶长,开始变法,至二十四年(前338)去世。变法前后推行了十八年。以孝公十二年(前350)迁都咸阳为界,变法分作两次。《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记第一次变法,举措居前者为:
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商鞅在此前制度基础上行什伍连坐之制,全面加强对民众管控。以往探讨秦地方行政的闾里什伍之制,多追溯至此,大体依县、乡、里顺序依次考述。然而,秦县制的全面推行与县、乡关系的确立,却发生在第二次变法时期:
居三年,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⑦
向被忽视的问题浮现出来:秦并非在循序实行地方行政制度改革后,才开展对民众的控制,而是远在制度规划之前的变法伊始,即行什伍连坐之制。这主要依靠将军事管理移至民政。不仅什伍组织来自军事系统,“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匿奸者”与“斩敌首”“降敌”赏罚相当,亦显系以军法控御。而举措着意所在与实际凸显的,乃是“君—民”层面。
本传复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农战”不仅要求民众“僇力本业”,以务“耕织”,即固着于农,而且对“怠而贫者”,严加论处。君主实行“农战”所关心的,是政策可带来的最终收益。“农”对应赋税,“战”对应兵役及徭役。“农战”是君主为使民众提供最大限度赋役而做出的政策设计。赋、役各自在供给上均需相当的时间成本,而“农战”注重“内(农)—外(战)”间的充分结合,从而使“赋—役”呈现最大的供应效能。处当时国际环境之下,这是秦国家体制“战国模式”构建思路的重要组成。
“农战”不仅注意“内(农)—外(战)”结合,还以“赏罚”(“刑赏”)为实现手段。相较于齐国偏重雇佣性质的技击、魏国偏重募选性质的武卒,秦国以普遍征兵性质的锐士为重,在严行赏罚之下,“最为众强长久”⑧。成篇稍早的《商君书·农战》云“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去强》更提到“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靳令》又云“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⑨。“武”“粟”与“爵”“任”,分别实现了对应。“农战”与“官爵”之“赏”,逐步建立起系统性联系:
关联背后,再次突出“君—官—民”结构中的“君—民”层面。“赏罚”之柄在君,“农战”更多体现的是秦君与民众的联系。《商君书·农战》“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为上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主待农战而尊”,“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信可以守战也……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算地》“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数也……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壹言》“故民之喜农而乐战也,见上之尊农战之士,而下辩说技艺之民,而贱游学之人也”⑩。“官爵”“名利之柄”“操”之在“主”。“农战”政策下,民众“为上忘生而战”“亲上死制”,以实现“尊主安国”。章太炎云:“人主独贵者,其政平,不独贵,则阶级起。唐、宋虽理,法度不如汉、明平也。”而“古先民平其政者,莫遂于秦”,“夫贵擅于一人,故百姓病之者寡”(11)。
吴起、商鞅同为卫人,先后入魏,前者稍早曾在楚国变法,二人经历有近似一面。有趣的是,太史公曰“吴起……以刻暴少恩亡其躯”(12),又曰“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商君之少恩矣”(13),一作“刻暴少恩”,一作“刻薄”“少恩”,性格也相似。《史记》记吴起相楚,“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为楚悼王立法,卑减大臣之威重,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禁游客之民,精耕战之士……禁朋党以励百姓,定楚国之政,兵震天下,威服诸侯”(14)。《韩非子·和氏》提到吴起建议楚王“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15)。吴起变法虽与商鞅相近,(16)然细按引据,所行更偏重“农战”之“战”,以“抚养战斗之士”“精耕战之士”“奉选练之士”为依归。郭沫若有关吴起变法意在争取“人民”的议论,(17)今观仍多有胜义。强调“君—民”关系的“农战”政策,在更广阔层面建立起新的国家秩序。
三《商君书》所见秦民群体划分与“农战之民”的出现
“农战”政策下的秦“民”,主要指勤勉而为的农战之民。实际上,当时秦国主政者对民众从事“农战”之苦,多予承认。《商君书·徕民》“如此而(三晋——引者注)民不西者,秦士戚而民苦也”,“秦之所以强者,其民务苦而复爵重也”,“为苦民而强兵者”,《外内》“民之外事,莫难于战”,“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古时民众为维持生计、谋求收益,条件允许下,自会考虑改变所从之业,农人亦不例外。《商君书·农战》“是故豪杰皆可变业,务学《诗》、《书》,随从外权,上可以得显,下可以求官爵;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故其境内之民,皆化而好辩乐学,事商贾,为技艺,避农战”(18)。战国世风之下,劳作辛苦而赢利有限的农人为生存所需,改换生计,或“务学《诗》、《书》”,或“事商贾”“为技艺”,应是自然而普遍的现象。(19)
依所务之业,《商君书》将民众划分为多个群体。农人称“农”“农民”“农战之民”“农战之士”,特点是“朴”“安居而恶出”。与农人相对,为“游食者”“浮学事淫之民”、“巧言虚道”之“劳民”(20),特点是“言”“淫”“游食”“浮”。后类若细分包括“《诗》《书》辩慧者”(“《诗》《书》谈说之士”)、“技艺之士”“商贾之士”及“处士”“勇士”等。(21)
《商君书·农战》提到“《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相关又见《去强》《说民》《靳令》(22),叙说互有出入。郑良树拟称为“国害”,将“《诗》《书》礼乐仁孝弟”归为儒家,“辩”“辩慧”归为纵横家,“非兵”“羞战”划入墨家。高亨以“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都是儒家的教育德目”。侯外庐以“所谓文学之士,即指出言谈不劳动而取得富贵的人”。刘泽华将“文士”分为“文学之士”“辩士”“游士”“游宦之士”等。(23)今按“辩”本有聪颖、敏慧义。(24)“辩慧”“辩知”亦有聪明、机敏义。(25)“辩”“辩慧”“辩知”进而有善言辞、长于论辩义,(26)且多属正面评价。故相关以“文学”“言语”为特征,主要指儒士,进而指以儒为代表的诸士,以与“法术之士”相对。随着时代发展,言谈之士颇为活跃,“五蠹”有“言古(谈)者”,“为设诈称,借于外力,以成其私而遗社稷之力”(27)。此类始与纵横家相近。
“游宦者”,又作“游宦之民”“游宦之士”。“五蠹”有“患御者,积于私门,尽货赂而用重人之谒,退汗马之劳”(28)。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摘录《游士律》,整理者注:“游士,专门从事游说的人”,引《商君书·农战》“言谈游士事君”、《算地》“诗书游说之士”以证。(29)需要指出,整理小组引文有误。“诗书游说之士”当作“诗书谈说之士”。《算地》篇下文重出,简作“谈说之士”(30)。《游士律》之“游士”,与“游宦者”接近,为外来无固定户籍者。
“技艺之士”,又作“技艺之民”“为技艺者”“技巧之人”。“商贾之士”又作“商贾”“商民”。商鞅及其学派反对弃农从商,但也承认农、商各有功用。《韩非子·五蠹》对商工危害扩大化之,突出他们与农人的利益矛盾。秦重视对国有资源掌控与官府手工业管理,“技艺之士”“商贾之士”或偏重指个体经营群体。“处士”,赵良建议“劝秦王显岩穴之士”,“商君弗从”(31)。“勇士”,《韩非子·六反》提到“行剑攻杀,暴慠之民也,而世尊之曰‘磏勇之士’”(32),即“儒侠”之“侠”,“以武犯禁”。
士农工商,各有分业。然商鞅从国家利益出发,欲抟民于“农战”而已。蔡泽言“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稸积,习战阵之事”(33)。《商君书·垦令》还提到“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则农民必静。农静诛愚,则草必垦矣”(34)。后一材料,少人留意,今特予举之。这实际反映国家意志对民众需求的一种强力压制,君主帮助民众做出选择。商鞅“农战”政策下的“君—民”联结及“农战之士”的出现,亦是国家着力塑造的结果。
四惠文王以降“农战”政策的调适及“资人臣”“徕民”问题
《商君列传》记第一次变法,于“举以为收孥”下,最后提到“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介绍完与民众有关举措后,始涉及对宗室、大臣、官吏群体的交代。整体顺序呈现先“民”后“官”。相关群体由此均被纳入“农战”之中,没有例外。
变法举措,多为后世秦君所循。不过,“宗室多怨鞅”,孝公过世不久,商鞅即被告以谋反,而遭车裂之诛。此后“农战”政策推行,是否一仍其旧呢?学界以往很少从动态角度进行思考,而多沿袭成说。(35)揆之当时政治情势,问题似非如此简单。本纪“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列传作“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均提到太子犯法事,“自于贵戚”或作“自上犯之”。太子即为贵戚的总代表。变法遭遇各势力阻挠时,太子集团最有能力向商鞅发起挑战。而集团领军人物是太子傅公子虔。公子虔本人又是秦公子,具有“宗室+大臣”身份特征。待惠文王即位,诬鞅谋反而率先发动攻击者,恰是公子虔的党羽势力:“后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列传最后称“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36),相关反攻,是得到惠文王支持的。(37)
新君即位,原太子集团公子虔等人已获胜利。秦政此后应有所变化,秦策亦应有所调整。被压制之宗室大臣势力,有了恢复与发展。《过秦论》虽言“延及孝文王、庄襄王,享国日浅,国家无事”,然本纪对二君即位的有限记录,仍透露出较孝公执政时有所不同的信息:
孝文王元年(前250),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
庄襄王元年(前249),大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于民。
“赦罪人”即“大赦罪人”,“褒厚亲戚”与“施德厚骨肉”相对,“驰苑囿”与“布惠于民”有关。首末所言均偏重民,中间特别提到“先王功臣”“骨肉”“亲戚”两类群体。将此与孝公“于是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的举措对照,(38)反映惠文王、庄襄王对宗室大臣的重视与依靠。这是对商鞅“君—官—民”政治结构的重要调适。(39)战国末期,郑国为韩入间作渠疲秦,后被发觉,《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称“秦宗室大臣皆言秦王”,“请一切逐客”(40)。
伴随相关势力重振,“农战”政策遭遇新的状况。问题之一是权臣窃夺胜果。《韩非子·初见秦》云“是故秦战未尝不剋,攻未尝不取,所当未尝不破,开地数千里,此其大功也。然而兵甲顿,士民病,蓄积索,田畴荒,囷仓虚,四邻诸侯不服,霸王之名不成,此无异故,其谋臣皆不尽其忠也”(41)。后文具体列举了四次“失霸王之道”(42)。面临重大决策时,秦“臣”未以国家利益为重。《韩非子·定法》又云“公孙鞅之治秦也……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43)。相关战果被张仪、甘茂、穰侯、应侯等“人臣”窃取,成为经营私利的资本,帝业由此被一再推迟。解决之道,在重“法”之外,亦当重“术”“以知奸”,以“术”控御大臣。从孝公、惠文王至孝文王、庄襄王,秦对待宗室大臣,经历了普遍压制、逐步纳入“君—民”秩序,到恢复倚重、承认地位作用,再至考虑以“术”加强控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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