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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纵深话题
寒潮模式“上线”,劳动保护也要“升温”
付彪
近期,国内大范围雨雪寒潮模式“上线”,为指导公众科学应对寒潮,提升自我防护意识,降低寒潮天气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12月13日,国家疾控局发布《寒潮公众健康防护指南》,对不同重点人群提出防护建议,以最大限度保护公众健康。(12月14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国家标准《冷空气等级》,寒潮指日最低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8℃,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0℃,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2℃,而且使该地日最低气温下降到4℃或以下,48小时、72小时内降温的日最低气温连续下降。寒潮期间,寒冷天气易造成浅表皮肤损害而形成冻疮,易诱发气道痉挛、呼吸系统免疫功能异常,易引发心脑血管系统疾病,还可能加重泌尿系统疾病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面对寒潮天气,《指南》中指出了需要关注的重点人群,包括敏感人群、有慢性基础性疾病的人群和户外作业人员,并提出了针对性防护措施。身体健康是立身之本,人人都应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避免寒冷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危害,还需公共服务保障给力。特别是户外劳动者,许多人在严寒天气下都不愿出门,但他们仍需坚守岗位,逆风雪而前行,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因此,对他们的健康保护也须“升温”。
严寒天气劳动者健康保护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部分。2013年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冻伤”列为新增职业病。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关于低温津贴,国家层面没有专门法规,只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但一些地方已对此作出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严寒天气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劳动保护也需与时俱进。2021年1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文,对严寒天气劳动者岗位津贴、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健康检查等提出针对性指导,这是国家首次明确严寒天气劳动者权益谁来维护、如何维护。今年8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发布《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参考文本)》,也为严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支撑。
现实中,严寒天气劳动保护落实情况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不同地区、行业、企业间并不平衡,有些用人单位重视不足甚至暗打折扣。做好劳动保护,不能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渠道,促进劳动者相关保障落实落细。一些地方开始把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纳入劳动保护范畴,比如山西近日出台政策,对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在强降雨雪等恶劣天气劳动报酬做出规定。这是有益尝试,也是务实之举。
呵护严寒天气劳动者健康,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用人单位要担起主体责任,如减轻劳动强度、缩短户外作业时间,了解劳动者在生活上的需求并及时予以满足,降低其安全风险与健康危害。工会组织要发挥好户外劳动者驿站功能,为有需求劳动者提供防寒取暖等优质服务。社会各界也应广泛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如赠送热宝、护膝等防寒物品,让户外劳动者进门避避雨雪、喝杯热水等,为他们增加一道“温暖”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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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5 06: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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